“光棍节”忙聚会,5人共同喝下3瓶白酒一斤多药酒后,导致其中一人酒精中毒身亡。这个责任该由谁来承担?记者昨日获悉,4名共饮者将连带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
2010年11月11日,郭某受同事曹某邀约,相约在“光棍节”那天,到另一同事王某家里搞一次聚餐。
当天下午下班后,郭某便如约来到王某家聚会。大家都是同事,互相热情敬酒,郭某也一杯接一杯地喝。经过一个多小时的推杯换盏,在场的8个人中,除了两名没喝酒的女士和一位提前离开的同事,其他4人也都有些醉意。3瓶白酒下肚,郭某等人仍觉不够尽兴,又拿来了一瓶药酒,足有一斤多。
酒足饭饱后,郭某已烂醉如泥,意识模糊。同事将郭某扶起,但他却没任何反应。在场的人开始都以为郭某只是正常的醉酒反应,但过一会后,郭某仍然神志不清,王某、曹某等人慌了,迅速将郭某送往医院治疗,但郭某仍因治疗无效而死亡。
近日,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聚会的组织者曹某、王某,以及另外两名共饮者构成共同侵权,由4人连带赔偿郭某家人25%的损失。
对此,湖北天泓律师事务所易志刚律师认为:郭某作为成年人,对于过量饮酒的危害应是了解的,故其本人应对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但曹某、王某等4人对郭某的健康安全未尽到最大的注意义务和劝阻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此,易律师也提醒,酒桌上劝酒虽显热情,但也要注意分寸。(楚天金报 记者袁骞 实习生常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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