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的《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1996年7月8日实施,至今已有十多年,管理措施已显落后。
为此,省政府已修改完善并讨论通过了《条例(草案)》,于今日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针对一些风景名胜区从事商业、娱乐、住宿、餐饮、广告、运输、摄影摄像等经营活动种类繁多,个别景区内黑车、黑店、野导欺客宰客、尾随兜售、强迫交易等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现象,《条例(草案)》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草案)》单例一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圈占摄影、摄像位置,并向游客收取摄影、摄像费用,违者将予以罚款。
除此之外,《条例(草案)》还对市、县级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设置、风景名胜区的规划、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等方面重新进行了规范。(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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