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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奶维权”是对法律的粗暴“插足”

2011年05月31日 09:19 来源:燕赵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围绕婚外情,有人开设网站专门为“二奶”维权。郑百春的“二奶维权网”早在2006年6月就已创立,当年曾因明确打出为“二奶”维权的招牌而名声大噪,引起国内外数百家媒体的广泛关注。但最近也有人揭露郑百春“假律师”、“假硕士”身份。而网站发展至今却经营惨淡,而且渐渐偏离他创办的初衷。(5月30日《现代快报》)

  法律的精神是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公平正义。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 “一夫一妻”的合法婚姻制度。而“二奶”出于图财、图利、图色、图名等各种目的,“插足”他人家庭,破坏他人幸福。同时,因二奶介入引发的民事纠纷和大案血案不胜枚举。他们的行为既践踏了《婚姻法》的尊严,也剥夺了别人的合法权益,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和道德的谴责。

  法律只会保护正当合法群体的利益。“二奶”作为某个个体当然也有合法权益,从业务的角度上来看,如果律师为其维权也无可厚非。可特地开设网站,大张旗鼓公开为“二奶”这个群体维权的话,势必会给公众传递一种错误讯息和消极暗示,是不是‘二奶’已经合法了?是不是“二奶”可以名正言顺了?

  也许有人会说,“二奶”也是受害者,也是弱势群体,所以需要“维权”。那么,一个因为自己违法而对自己身心健康造成危害的人,是否有资格、有权利向伤害方维权呢?举个例子说,一个盗贼因为盗窃供电企业的变压器,而被高压电击伤导致残废,他是否也有资格、权利向供电企业索赔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何况对于“二奶”而言,他们只是非法同居,不是合法夫妻,男人虽然也应该受到一定惩罚和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对“二奶”并没有法律赋予的义务,此“权”何在?又何从“维”之?

  如此说来,“二奶维权”显然是对法律和道德的粗暴“插足”和无情玷污,郑百春的“二奶维权网站” 出现“经营惨淡”的局面,证明了这样的维权注定没有市场,只会遭人耻笑和唾弃。(舒朗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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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肖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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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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