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从有关部门获悉,《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使用及追偿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今起正式实施。据悉,今年2月22日,我省开始实施《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详见本报今年3月18日A8版)。作为《管理办法》的配套文件,《细则》对《管理办法》进行了明确和细化。
原先受理救助四类情形并为两大块
对于救助情形,此前出台的《管理办法》规定了四种: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四、其他救助情形,包括因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人无力赔偿,造成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确需救助的。此次《细则》明确将前三种情形并为“垫付情形”,将第四种情形归为“一次性特殊困难救助情形”。《细则》明确自2011年2月22日起,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医疗及殡葬机构在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以及机动车肇事逃逸三种情形下可向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受理网点申请救助。同时,申请人还可以拨打救助基金咨询电话96019了解救助基金具体申请流程和各地受理网点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
特殊困难一次性补助明确逐级标准
原先《管理办法》中规定,因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人无力赔偿,造成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确需救助的,救助基金将对事故中的死亡人员给予一次性最高5万元的经济补助费,对重伤人员给予一次性最高3万元的经济补偿费。
此次《细则》规定,受害人重伤、家庭特殊困难,需要补助的,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补助费用数额。补助费用数额为受害人伤残等级赔偿百分比乘以30000元,且最高不超过30000元。伤残等级赔偿百分比的确定从第十级(10%)到第一级(100%),每级相差10%,逐级递增。受害人死亡、家庭特殊困难,需要补助的,参照受害人应承担扶养责任的家庭成员人数确定补助金额,每名被扶养人补助10000元,最高不超过50000元。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义务人的,补助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部分。
为增加社会信任引入专家复议制度
为了增加社会公众对救助基金公信力的信任,《细则》引入了专家复议制度。据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人紫金保险道路救助基金服务中心总经理崔瑞华介绍,为了化解当事人对基金管理机构判决结果的异议和矛盾,基金管理机构应聘请医学、法律、保险、事故处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库,对交通事故受害人伤情严重,抢救时间长,垫付金额较大的案件,且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核。
对于社会关心的省外车在本省肇事或本省车在省外肇事的救助,《细则》此次明确了“属地原则”,即只要在江苏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不管是省内车还是省外车,不管驾驶员是省内的还是省外的,省救助基金都会救助,在事故发生地就地解决。
赔偿义务人不履行偿还义务后果更严重
崔瑞华介绍,此次《细则》明确基金管理人应当“主动”负责提存保管“无名氏”死亡赔偿款,结束了长期以来对“无名氏”死亡赔偿款提存保管权的争议。这既便于“无名氏”的继承人出现后及时得到赔偿,有利于保护“无名氏”继承人的利益。同时,也为赔偿款长期无人认领用于社会救助创造了条件。另外,《细则》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逾期不履行偿还义务的。救助基金管理人可以在相关网站、新闻媒体上催告相关责任人履行偿还义务,并建立信用档案。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逾期不履行偿还义务的,救助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要求其偿还救助基金管理人已垫付的费用,以及因追偿所发生的合理费用。
沈春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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