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私产算不算见义勇为
全国各地标准不一 英雄处境尴尬
常州武进区湟里镇19岁的大学生杨波发现有人在偷自己家摩托车,该贼随即弃车逃跑,杨波依然冲上去追赶,在与偷车贼搏斗中被刺身亡。事发后,杨波被授予“武进区见义勇为积极分子”的荣誉称号。但保护自家财产算不算见义勇为,却引发社会争议。
新闻聚焦
大学生获见义勇为称号
19岁的杨波是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的学生。去年12月4日中午,杨波一家正在家中吃午饭时,发现有人将他家放在门口的摩托车推走。杨波追出去大喊:“站住,你个偷车贼!”杨波的父亲紧随其后,父子俩一起向偷车男子扑过去,男子吓得丢车就跑。
没跑出去多远,偷车男子就被杨波一把抱住了腰。父子两人一起与男子搏斗。偷车贼为抗拒抓捕,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将杨波捅伤,并将杨父手部划伤,之后继续逃跑被附近群众抓获。杨波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其父杨先生之伤属轻微伤。
杨波被害事件发生后,当地数千市民及杨波生前好友强烈要求追认杨波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随后,武进区见义勇为基金会授予杨波“武进区见义勇为积极分子”荣誉称号。
但也有市民提出异议,认为杨波尽管勇气可嘉,但是他拼命保护的不是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财产,因此与见义勇为的定义有些出入。
现实分歧
一个被认定一个不被认定
那么保护自家的私有财产或者亲人的人身安全,究竟算不算见义勇为?
早在几年前,类似的事件就已引起过关于见义勇为的争议。2007年12月16日凌晨,18岁的打工青年蒋鲲鹏在广州白云区石井镇凰岗村新兴里父母的租住屋里抓贼时身中七刀,在他奋勇搏斗下,一名窃贼落网。事发后,广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时称,蒋鲲鹏的行为属自卫行为,不属于见义勇为。蒋鲲鹏虽然拿到了有关部门送去的慰问金,但他没有被评为“见义勇为积极分子”。
此次杨波被害事件发生后,有网民在常州各大论坛发帖,要求有关部门授予杨波见义勇为的称号。杨波的父亲说:“杨波当时不是为了自己的车子,只是觉得这个社会需要大家站出来,如果每个人都只顾着自己,遇到小偷都不敢站出来,这个社会还有什么体统!”
在授予杨波“武进区见义勇为积极分子”荣誉称号后,江苏省见义勇为基金会有关人士解释说,根据规定,见义勇为是保护国家、集体和他人财产的行为。虽然杨家保护的是自家的摩托车,但是此案例比较特殊,因此得到了特殊处理,小偷是弃车逃跑的,杨家人可以不追的,但他们为了抓住坏人,消除社会危害而奋勇擒贼,这符合见义勇为的基本精神,所以应当认定为见义勇为。
法律探讨
见义勇为各地认定标准不一
究竟何为见义勇为?在《汉语大词典》中对此解释为:“看到合乎正义的事便勇敢地去做”。而“见义勇为”一词最早出现于《论语·为政》:“见义不为,无勇也。”
据了解,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见义勇为法》,但全国有20多个省份出台了见义勇为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自2000年开始施行,规定见义勇为是指“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其他各省市关于见义勇为的法规定义大致类似,大都明确规定了见义勇为所保护的客体,是“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由于全国没有统一的立法,各地政府在依据地方法规对见义勇为的人员实施奖励的时候,必然面临许多难题。比如同一个见义勇为者的行为,在不同的省份可能会得到不一样的认定结果。例如哪些行为属于见义勇为,目前没有统一规范,以至于有的见义勇为行为得到了应有的表彰和奖励,有的则无声无息地被埋没。
一位法律界人士说,如果对每一个见义勇为的公民都给予奖励,政府财政是无法承受的,但如果有选择地给予奖励,或者在法规之外由地方政府再制定严格的标准,缩小见义勇为的奖励范围,又明显地违背了法制原则。所以,这些鼓励并支持公民见义勇为的地方法规,在操作中必然会出现纠纷。
“见义勇为”概念是否该改写
“保护自己的财产是一种正当防卫,构不上见义勇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董正伟律师认为,见义勇为是为保护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受到不法侵害而采取的行为,如果保护自己的财产与歹徒搏斗属于见义勇为,那么见义勇为的范围就扩大化了。很多人受到不法侵害时都会采取一些对抗行为,比如与小偷搏斗、当场抓获小偷等等。
“杨波敢于和犯罪分子作斗争,其精神是值得肯定和表彰的。”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星水律师认为,虽然杨波是为了保护自家的财物挺身而出,与传统上的保护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而牺牲小我的见义勇为行为不同,但他敢于和犯罪分子作斗争,客观上也起到了防止犯罪分子侵害他人财产的作用。“杨波主观上为自己,客观上为大家,因此从我个人的角度倾向于应该认定杨波属于见义勇为。”
有观点认为,个人为保护私产而挺身而出,同样是应该倡导的,因此见义勇为的定义应该重新改写,即所有同“不义行为”作斗争的,都属于“见义”,见义勇为不能只属于“公而忘私”。
张星水律师也持同样观点,他说:“在法律上应该明确见义勇为的定义,对以往的规定进行修正,扩大见义勇为的外延,增加其内涵。除了保护国家、集体等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利益,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敢于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行为,都应该被认定为见义勇为。这些行为都属于不顾个人安危的主动行为,匡扶了社会正义,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都应该列入见义勇为的客观范畴。”
董正伟律师则认为,见义勇为精神是应该提倡的,如今很多人把个人利益放在首要地位,导致利己主义盛行、正义感缺失。但见义勇为是否就需要重新定义呢?他个人认为,在法律上,私有财产和公共财产是同等重要,见义勇为并不是单指保护国家公共财产,也包括保护企业和公民个人的财产,前提是排除自我主体之外的为保护他人或企业财产等而采取奋不顾身的行为,因此对见义勇为不需要重新定义。对一些犯罪行为的惩罚标准以及执法过于宽松,是导致很多人不愿挺身而出的关键因素,其实人人都肩负抓小偷的义务并不是好事。
律师提醒
打击犯罪 警察是专职
“见义勇为应该提倡,但要讲究方式、方法,否则会付出较大的牺牲。”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星水提出,对杨波的行为要一分为二地看待,他的精神值得肯定,但其做法却需要谨慎对待。
张律师说,提倡见义勇为不能走极端,过分渲染和夸大见义勇为在预防犯罪和打击犯罪过程中的意义和作用,更不能号召手无寸铁的平民与手持武器的歹徒搏斗,从而忽略了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的职责和威慑作用。公安机关的职责就是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绝对不能在打击犯罪的问题上主次颠倒,本末倒置。
张律师认为,当前迫在眉睫的是国家有关部门应加强针对见义勇为的统一立法工作,只有以立法规范的方式来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才能有效地保证见义勇为者不再有类似的尴尬。但针对见义勇为的立法一定要慎重,要划清一个界限或度:如果一个行为符合道德的标准但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则这种在道德与法律之间相冲突的行为就不应该被认定为见义勇为。“从道义上讲,我们应提倡和赞美公民见义勇为的行为和义举;而从法律角度上讲,我们则应理性地看待见义勇为的社会作用并慎重地作出相应的法律规定加以指导和褒奖。”(本报记者 王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