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昆明市发改委官员艳照门”事件,引起社会各界强烈的关注和反响。8月9晚,昆明市公安局向媒体通报,昆明市发改委官员成某被人利用艳照敲诈勒索案件破获,抓获4名犯罪嫌疑人,该案系昆明市首例利用互联网色情勾引实施敲诈勒索案件。
这次匆匆进行的案情通报,因为没有现场与媒体交流,新闻发布稿件又惜字如金,在又一次引发社会关注的同时,也引来众多不解和疑问。为此,记者独家采访了昆明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办公室主任姚志宏。另外,还就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采访了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罗珂律师、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李春光律师等法律界人士。
PS疑云:一条快讯的曲折路径
8月3日晚,云南网发布消息称,“从昆明市公安局获悉,经昆明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检验部门检验认定,近日在网络上传播的昆明市发改委官员‘艳照门’3张图片均为人工拼接修改后形成。”
据多家媒体报道,当晚,昆明市公安局、昆明市委宣传部等单位接受媒体采访时均称未发布此消息。
3日9时许,昆明市市委宣传部官方微博“昆宣发布”转发了云南网这条消息,但不到20分钟,就删除了这条微博。“因为转发的那名工作人员开始以为是官方消息,后来却发现这条微博没有官方的确认。”记者了解到。
戏剧性的是,3日13时15分,昆明信息港发布消息:“8月4日上午,经本网记者向昆明市公安局求证:近日在网络上传播的‘昆明发改委官员艳照’,经技术检验认定,确系拼接修改合成。”
稍后,“昆宣发布”再次转发。不过这次加上了来源为昆明信息港。
半个多小时后,昆明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新闻办主任姚志宏的微博转发了这条消息。但他加了一段值得推敲的注释:“图片本身而言,通过警方的图形、视频专家鉴定,确系被加工处理过。鉴定结论昨天已向有关单位部门进行了反馈。”
姚志宏日前接受本网记者杨之辉采访时强调,“在此之前昆明警方接到报案,随后进行调查。警方是没有发布消息,但结论已经作出,并向委托的这个单位部门反馈了的。”
“昆明市公安局从未主动发布任何关于发改委官员艳照事件的消息。”姚志宏说,“在此之前只是未对此消息进行证实。我们3日下午才向媒体正式确认调查结果。主动发布和向媒体确认消息还是有所区别的。”
时间矛盾:截图做过技术处理
姚志宏介绍说,公安机关目前已查获载有本案涉案视频资料的移动硬盘以及作案使用的摄像机,并查获相关的电子证据,映证了主要犯罪事实。互联网上涉及本案的图片,经警方技术鉴定、涉案人员供述和当事人成某陈述,犯罪嫌疑人对截图做过技术处理。
针对有媒体质疑“照片上时间显示为07年,为何警方公布今年4月?”姚志宏表示,案件不是简单的网络举报或者网络曝光,而是有预谋的利用色诱制造违法乱纪证据,并进行敲诈。由于犯罪嫌疑人有较强反侦查能力,为了避免暴露过多信息以及视频截图的相关情况,犯罪嫌疑人在视频截图上对日期进行了技术处理。
姚志宏表示,根据警方掌握的情况来看,犯罪分子敲诈勒索的主体由过去以普通老百姓为主,逐步转向国家机关领导干部、富商、知名人物作为敲诈勒索的对象,通过各种威胁、恐吓手段,迫使受害人交钱。
姚志宏证实,在此案发生前,昆明警方从未接到过类似案件的报案以及案件。因此,此案也是昆明市公安机关首次破获的有预谋地利用互联网色情勾引实施敲诈勒索的刑事案件,“同时,此类案件在全国也属罕见。”
疑犯是如何通过互联网物色到成某的
据姚志宏介绍,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使得犯罪分子很容易掩盖自己的真实身份,还能以“一对多”的方式同时结识不同的被害人且不易被发现,所以网络交友就成为搜寻作案对象的主要方式。
姚志宏说,犯罪嫌疑人利用某些官员的不良嗜好,在网络交友网站、网络聊天室等网络交友平台上,随机寻找,最终物色到成某,于今年4月份色情勾引其到预先准备好的昆明市一居民小区住宅内聚众淫乱,暗中使用摄像机将淫乱场面秘密拍摄成视频,再以视频截图对成某进行要挟,实施敲诈勒索。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深审之中,但根据现在掌握的情况来看,警方从此案中尚未掌握涉及其他外地或者本地的官员的信息。
警方将在迅速查清全案后依法惩处
对昆明市发改委工作人员成某的违法行为,姚志宏表示,他既是敲诈勒索案件的受害者,也是聚众淫乱的参与者。对其违法行为,警方将依法作出处罚。对本案的犯罪嫌疑人,警方将在迅速查清全案后依法惩处。
“参与网络色情活动,属违法犯罪行为,将受到法律追究。”姚志宏表示,利用互联网色情勾引实施敲诈勒索是一种新型犯罪,有类似遭遇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且在社交活动中洁身自好,以免受到不法侵害。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李春光律师认为,成某的行为如何界定,取决于他在行为中的地位和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1条明确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罗珂律师表示,如果成某是淫乱活动的组织者,或者有证据证明成某多次参加了淫乱活动,成某的行为可能已构成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的聚众淫乱罪,应当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律师析案:成某将面临治安处罚与公务员处分
罗珂律师表示,成建军涉及何种处罚,关系看他在聚众淫乱中起到什么作用,如果是组织者或多次(三次以上)参加,应当按刑法判刑,同时开除公职,如果只是参与,则应当按治安处罚拘留并罚款,同时处以最低撤职的处分。
成某可能会面临治安处罚与纪律处罚;一是治安处罚,按照公安机关的说法,成某只是一次聚众淫乱活动的参与者,那么,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成某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是纪律处罚,按照《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参与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此外,成某的行为还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该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李春光律师认为,如果成某是组织领导者,或者是首要分子,其行为就构成聚众淫乱罪,可以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我国最著名的案例是南京工业大学教授马尧海被南京秦淮区人民法院以聚众淫乱罪判处三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如果成某仅仅是偶尔一次参与,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六十九条之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伍佰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同时因成某是公务员,按照《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还应接受在公务员系列相对应的处罚。
涉嫌扰乱公众视线 需要待警方确认
有媒体指出,成某扰乱公众视线,造成公共资源的巨大浪费。
针对此问题。罗珂律师表示,成某撒谎,扰乱公众视线,从而造成严重后果,如果其行为构成犯罪,成建军就属认罪态度不好,可在量刑当中加以体现;如果不构成犯罪,则属于道德品质的范畴,理当受到社会的共同谴责。
李春光律师认为,成某撒谎,除按照公务员处分条例处罚外,如果构成聚众淫乱罪的,还属于酌定的量刑情节。
网络时代 公民如何保护自己隐私
网络时代,公民应当如何保护自己和隐私?
罗珂律师表示,首先应当不参与非法活动。其次,自己在做私密活动时,尽量不要录音录像或照像、文字记录,再次,涉及个人隐私的录音录像或照像、文字或者电脑等私人物品应当妥善保管。最后,个人隐私被侵犯时,应及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己。
李春光律师表示,现在是网络时代,网络信息十分发达,作为公民首先应当洁身自好,检点自己的行为、规范自己的生活。另外,在生活中维修手机、维修电脑等首先要检查是否有涉及自己个人生活隐私的资料在其中。同时,要对自己的行为、生活方式多加小心。以防泄漏隐私而被非法利用,从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