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一审判决书时,闫国栋和他的22名农民工兄弟,弄不清自己是赢了还是输了。
2009年6月19日,在经历了两年零7个月的漫长等待后,闫国栋终于拿到了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书。根据这份判决,陕西省第五届人大代表,第八、九届政协委员田景丰的家族企业——陕西景丰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丰公司”),拖欠咸阳新达房屋建设公司(以下简称“新达公司”)约32.5万元的工程尾款,算是有了着落,但同时,新达公司因为“延误工期”,被判赔偿33.6万元。
两相抵消,20多名农民工几个月的劳动不仅“颗粒无收”,平均每人还要赔出近1千元。
“不止我们一家这样了。”闫国栋慨叹道,“农民工吃着自己的饭,流血流汗给他建工厂,如今六七年过去了,一分钱没拿到还要‘倒找钱’,我们讨回一点苦力钱咋就那么难?”
中国青年报记者走访咸阳市多家建筑施工队后了解到,为田家的企业建房后拿不到全款,一旦选择对簿公堂,就会以“工程延期”、“质量不合格”等理由被反诉,最后往往连本钱都贴进去——这在咸阳做工程的圈子里,已经算是“公开的秘密”。
而闫国栋的遭遇,蹊跷之处还不止这些。
蹊跷一:“飞”进案卷的《民事裁定书》?
2004年起,每年年末,闫国栋都要在“躲债”中度过。
因为这年年底,新达公司为景丰公司建造的“综合制剂车间”完工了,按照合同约定,总造价为175万余元。同年10月21日,景丰公司已经占有、使用了这个车间,但有32万多元的工程尾款却迟迟未付,就此成了“死结”。
作为新达公司“景丰项目部”的包工头,闫国栋与最后留在工地里的农民工们年复一年,无钱可拿。2006年12月4日,新达公司无奈之下将景丰公司起诉至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然而,这场向田家追讨工程款的“斗争”,一开始便不顺利。
“案子搁到2008年6月才开庭,法院先就拖了18个月。”闫国栋告诉记者,“在立案后两个月、半年和一年的时候,我几次找过主管法官师晓黎要开庭,她都说‘最近忙,缓一缓’。找到院长赵贤平,答复也差不多。”
在闫国栋眼里,直到第15个月,《陕西农村报》以《15个月为何不开庭》为题头版头条报道了此事后,才有了转机。“3个月后,法院终于开庭了。”
但新达公司的代理律师张冬梅告诉记者,事情见报后,法院对之前迟迟“没动作”的解释,却换了说法,成了“案子曾被中止审理”。
蹊跷之事终于在一审开庭后查阅案卷时,有了答案。闫国栋在案卷中,发现了一份陌生的《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中写道:“被告2007年1月8日以其想与原告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暂缓审理此案。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提出与原告协商解决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作出“中止审理”的裁定。
这份《裁定书》令闫国栋一时摸不着头脑:“一年多来,我们从来没收到过这么个东西,景丰公司那边没人找我们协商,法院也没组织过调解。这个《裁定书》是啥时候、怎么飞进案卷里的?”
他告诉记者,他怀疑这是一份假造的法律文书,“为的就是合法地拖,把我们拖垮。”
为弄清情况,中国青年报记者联系到了作出这份《裁定书》的法官师晓黎。她表示,当时肯定是双方都想调解,才能作出《裁定书》的。“如果一方不同意调解,《裁定书》就送达不出去。现在《裁定书》早送到他们单位了,都有送达回证的。”
秦都区人民法院主管民事审判第一庭工作的郝成院副院长,以及景丰公司董事长田景丰也都向记者证实,法院组织过双方调解。但当记者问到“何时调解”时,两人均表示“忘掉了”。
上面的说法,遭到了新达公司的强烈质疑。为此,新达公司在2008年6月18日,曾专门出具过一份书面证明,表示从没收到这份声称“中止审理”的《裁定书》,其间法院也没有组织过任何调解。“就算哪个公司领导收到了,他们也知道主要是和我们调解,公司肯定会让我到场的,现在啥都没有。”闫国栋向记者表示。
记者了解到,在师晓黎口中的“送达回证”上,签的是新达公司当时经理张西安的名字。但张西安在接到中国青年报记者电话咨询的时候,却对此事不愿回应。
《民事诉讼法》第135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应当在立案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18个月没有正当理由不开庭,已经超过正常审理期限1年了。”张冬梅律师向记者表示,即使单方面想调解,民事案件调解不成也要尽快判决,不能无限制拖延。“一来没见到报批延长的手续,二来去年1月下的《裁定书》,一年多还没进行调解程序,不知法院怎么解释。”
对此质疑,郝成院副院长向记者回应称,案子18个月才开庭,确实是因为曾组织双方调解而“中止审理”了。对新达公司“从未收到”《裁定书》的说法,郝成院则表示“新达公司里的人很多,有人收到了,有人不清楚以为没收到,这很正常。”
面对同一质疑,师晓黎却明确声称“18个月不开庭绝对不可能。”当记者提到《陕西农村报》时,她沉默片刻,说“案子时间长了,所有材料都在案卷里。现在记不清了,必须看卷才知道。”
蹊跷二:“讨薪者”诉讼费“一分不少”,“欠薪者”诉讼费“可以缓交”?
在向景丰公司“讨薪”过程中,闫国栋遇上的“拦路虎”不止于此。
2008年3月28日,景丰公司提起了反诉。同时,向法院递交了另一份表格,申请缓交反诉费6250元,理由是“公司近期资金困难”。
同年4月2日,这份《诉讼费缓交、免交呈批表》上,就签上了秦都区人民法院副院长陈建利的名字:“同意缓交,执行中收取”。
“隔了1年零3个月才反诉,若按‘6个月结案’的标准做法,早就超过诉讼时效了。”更令闫国栋感到不平的是,“为啥以咱农民工为主的施工方通过法院维权,必须先缴诉讼费,一分不能少,而实力雄厚的田家企业能不交诉讼费。这不是反过来了吗?”
国务院令第481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明确规定:“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第3条也指出,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而景丰公司的情况,不在13种可以明确申请司法救助的范围之内。
“法律规定的救助对象不是他们,是我们。”闫国栋叹息着告诉记者,他们立案时需要缴纳的各种诉讼费用,加起来有8330元,但法院并不“救助”。“我们立案的时候非常困难,也跟秦都区人民法院立案厅面谈过,希望能缓交。但他们说‘你们不是以个人名义起诉,是有法人的,不交诉讼费的话就不能立案’。”
不立案工资就追不回来,闫国栋只有从亲戚朋友那里凑齐了这8000余元。与之鲜明对照的是,记者调查发现,田家企业在秦都区人民法院不交诉讼费,却几成“惯例”。
除了景丰公司外,咸阳中医肿瘤医院、咸阳中医肿瘤研究院都是田家企业。2003年11月28日,在咸阳礼泉县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礼泉公司”)向咸阳中医肿瘤医院追讨工程款一案中,医院以“两个基本账户被查封、冻结,资金困难,无钱交诉讼费”为由,向秦都区人民法院申请20850元的反诉费“免交”;2007年3月19日,在吴江万方空调净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吴江万方公司”)向景丰公司追讨工程款一案中,景丰公司又以“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该法院申请“缓交”。批准人均为秦都区人民法院副院长陈建利。
“在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诉讼费‘减缓免’范围里,不包括企业的商业行为。”张冬梅律师向中国青年报表示,即使申请救助,也要提交“足以证明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法院批准田家企业的申请,究竟有没有证据?对此,郝成院副院长向记者表示“批准‘减缓免’诉讼费在陈建利的职权范围之内”。至于“有何证据”,由于陈建利目前已不在秦都区人民法院任职,因此他们“并不清楚”。
为弄清此事,记者来到距离咸阳市160公里的旬邑县,希望采访目前已升任该县法院院长的陈建利。但旬邑县人民法院以“采访必须有县委宣传部的批准”为由,拒绝了本报入内采访的请求。记者随即拨打陈建利的手机和办公电话,但截止发稿,对方一直不予接听。
对于申请缓交6250元反诉费的理由,田景丰给出了这样的回答:“在新达的案子之前,我还有个跟礼泉公司的工程官司在打着。为了打这个官司,法院提前把我医院的账户封掉了。官司现在还没打完,账户也没解封,钱取不出来。”但当记者问及“没有资金,医院如何常年维持运营”时,田景丰没有正面回答。
礼泉公司的代理律师,正好也是张冬梅。“田景丰自己对外宣称有几个亿的资产,不存在资金困难的问题。至于那个没解封的账户,据我所知,里面的钱只有80多万,对田家企业来说是九牛一毛。”她质疑道。
蹊跷三:到手的32万又飞了?
对于“拖欠”32.5万元工程尾款一说,田景丰本人并不承认。
“他们多算了12个工程项目,这些项目都是新达公司承包给别人装的,要钱的时候没刨掉。”田景丰向记者解释道,“别人做的活怎么能向我要钱?他们已经多拿我的钱了。”至于一共超付了多少,田景丰再次表示“记不清”。
“‘12个多算’是借口。”面对田景丰的说法,新达公司“景丰项目部”的杨福彦经理,拿出了一份由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一家工程造价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报告》。中国青年报记者在报告中看到,经过重新核算,景丰公司依然欠着新达公司31万余元。
“我以为这就没问题了,当时想着不管在哪个法院,这个官司都打得赢。”闫国栋说。但形势在景丰公司提起反诉之后,开始逆转。
景丰公司在其《反诉状》中称,因为新达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人员不足、管理不善、不按图纸施工,致使工程“延误168天”且“工程质量不合格”。按照合同约定每天罚款2000元的标准,要求法院判令对方支付违约金33万余元,并赔偿经济损失28万余元。
“33万,占到工程总价三分之一了!这么算下来给田家造房子每平方米才不到300块,连材料费都不够。”闫国栋说。但直到判决书下来以前,新达公司和张冬梅律师依然是乐观的,因为在他们看来,“庭上我们的证据很充分”。
一审结果出来后,景丰公司的要求得到了支持。这给闫国栋的第一感觉是难以置信。该判决书中写道,自工程验收之日起,原告实际延误工期172天,此项事实虽有景丰公司工作人员的签证,但未按约定加盖公章,因此误工“罚款”由新达公司承担。
对此判决,新达公司的张经理、杨福彦也都感到匪夷所思:“没想到,到手的32万真的又飞了。”
在判决中,工程的“验收之日”被定在2005年1月29日。“但其实双方一直没有正式的‘竣工验收’,这只是双方在保修期内组织的一次复查的日子。早在前3个月,景丰公司就已经进去用了。”张冬梅律师质疑道,“这是另一个案子的生效判决里已经承认的事实,同一家法院,为什么对这个证据视而不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中国青年报记者看到,2007年7月秦都区人民法院为“吴江万方公司向景丰公司追讨工程款”一案而做出的《民事判决书》中,已经确认2004年10月21日,吴江万方公司进入“综合制剂车间”里进行净化装修。
“其实21日前两天,新达的活已经基本完工了,不然怎么装修?但因为对方一直不办竣工验收,我们就有意识地留个尾巴,想给他点压力。”杨福彦经理告诉记者,“但那时候吴江公司已经进来了,私有企业说咋办就咋办,他要直接用,我们也拦不住。”
在一审判决中,对没有加盖景丰公司“公章”的《工程延期申请表》一律不采信,也令闫国栋感到困惑。
“如果按当时的合同约定,这个工程确实延期了。”闫国栋向记者强调,“但是,里面绝大部分是合法延期,有景丰那边派来的监理工程师签字同意的,还经过公证了。”
记者发现,在一审开庭前,景丰公司的现场工程师李华宜的确已经对10份《工程延期申请表》和两份《报告》的签名进行了公证。公证显示,因为景丰公司一方供料和配合安装不及时、频繁变更指令、停电、下雨等原因而申请延误的工期,合计就有327天。“这其中有重叠的部分,但加减下来也接近168天。”
在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规定,因发包方的原因、不可抗力及专用条款中约定或经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工期应当相应顺延。
“当时的合同中确实约定,监理工程师在变更签证前要先与发包人沟通,最终以公章确认。”张冬梅律师表示,“但是,现场工程师的签字认可本身是一种职务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况且,加盖公章说到底是景丰公司李华宜的义务,不是新达公司的义务。因为他们的工作失误,经济责任就要让新达公司承担,这不是颠倒黑白吗?”
李华宜为何“不积极加盖公章”?李华宜向中国青年报透露,不盖公章的原因是“他们卡着呢”。“我把文件拿到公司去,他们说‘你管你现场,别的东西你管不上’。”他沉吟了一下,说:“话说回来,人家不想给你钱了,怎么耍赖皮都可以。”
截至发稿,记者获悉,2010年6月18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了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秦都区人民法院重审。目前,重审尚未开庭,闫国栋和其他22名农民工能否拿到工资,仍是一个未知数。
本报咸阳8月30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