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嘉兴9月9日电 (记者 李飞云 素静)一位在车祸中死亡的无名氏女子,浙江嘉兴海宁法院日前判此案中肇事司机陈某及保险公司赔偿28万余元。
2009年11月10日夜里11点多,浙江嘉兴海宁湖盐线上一辆小型轿车撞到了机动车道内行走的女性行人,行人受伤,肇事司机驾车逃逸。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该行人承担次要责任。事后,该行人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于2009年11月12日和23日两次对外刊登《寻人启事》,至今无法确定行人(以下简称无名氏)身份。
10年3月9日,陈某因交通肇事罪被海宁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而无名氏民事赔偿部分因无从告知其亲属参加诉讼,所以一直未果。
2011年7月6日,海宁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为维护无名氏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的规定,向海宁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审判人员来到南湖监狱对此案进行巡回审理。今天下午,记者从海宁法院获悉,经调解,原被告双方已达成一致协议,由被告陈某、金某(肇事汽车所有人)以及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医药费、丧葬费以及部分赔偿金共计28万余元,死者的其余损失暂不处理;金某可就其已实际承担的赔偿款项向陈某追偿。
2008年,海宁市通过了《海宁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政府令的形式确认海宁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为救助基金的管理机构。根据浙江省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其损害赔偿金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存保管。(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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