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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京山县四男子专抢夜行女 称劫财不劫色

2011年10月09日 17:43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中新网荆门10月9日电 (吴奇勇 汪烊 朱强)2011年春节前后,一伙歹徒在湖北京山县城区接连做下了多起抢劫案,劫匪专挑晚上单身出行的女子下手,一时间谈“劫”色变,晚上不敢单独出门。9日,记者从京山县人民法院获悉,该抢劫团伙四名被告一审分别获有期徒刑三至十五年不等。

  据了解,被告人苏某、瞿某、裴某均为京山县人,苏、瞿二人自幼一起长大,在深圳打工期间结识了裴某和天门籍的吴某,后来裴某回到京山县,在一个建筑工程队打工。去年底的一天傍晚,从外地打工回来的苏某、瞿某来到裴某处喝酒,席间苏某提出去抢点钱花,瞿某表示自己胆小不敢去,最后苏、裴二人借着酒劲决定出去“撞撞运气”。

  当晚二人骑摩托车来到京山城关四处转悠,当行至南河二桥河堤上时发现茂盛的行道树遮住了昏黄的路灯,行人已经稀少,于是二人决定在此伺机动手。21时许,独行女兰某路过此地,二人遂将其捂嘴按倒在地,称只劫财不劫色,裴某上前用刀割断兰某手提包带,迅速逃离现场,二人随后将包内250元现金挥霍。

  不久,瞿某还是在裴、苏二人的蛊惑下加入进来,三人又拉来了吴某。他们白天踩点、晚上作案,四人胆子越来越大,频率也越来越高,有时一晚上连续作案数起。

  归案后,四人分别交代了所犯罪行,其中苏某作案12次,抢劫财物价值15800余元;裴某作案10次,抢劫财物价值12400余元;瞿某作案5次,抢劫财物价值10600余元;吴某作案2次,抢劫财物价值1350余元。

  日前,京山法院依法判处苏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3万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裴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瞿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吴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000元。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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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谢宏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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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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