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
司法实践中不应推定过错
“‘彭宇案’的常理推断伤了很多人,负效应开始显现”
李方平(北京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跟你说一个我昨天刚刚碰到的事情。就在南京街头,一个老人突然摔倒在地,十几个人都上前了,但是离着老人至少有两米就围成圈不敢再往前凑,后来有人问老人有什么不适,好在老人没有大碍,回答说眼镜摔掉了,看不清楚。周围的人倒是很快帮老人找到了眼镜,送到了老人手上,老人自己摸索着爬了起来,周围的人这才慢慢散开了。你可能无法想象,当时每一个人都是小心翼翼的,特别谨慎,这件事情让我印象特别深刻。
南京,是2007年彭宇案的发生地,也是这几年“见义勇为”反而被反咬一口现象的始发地。当年彭宇案的判定书引起了很大争议,法院在判定书里推断“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还推断说“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老太太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说明事实经过并让老太太的家人将她送到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彭宇未作此等选择,他的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这种“常理推断”伤害了很多人,对公众的心理影响这些年逐渐显露出来。
法律本该鼓励见义勇为,但是司法实践中的这种推定过错,与鼓励救人的精神是相悖的。法院在针对此类事情的判决中,应该更加谨慎,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绝对不能推定送伤者到医院的人就是肇事者。
政府应该设立紧急救助基金
“垫付的押金包括后续治疗,能不能拿回来都无法保证”
李方平:为什么会“见死不救”?还有个必须要说的问题,就是医疗制度中一个不合理的规定,就是如果不交押金,医院是不会进行抢救或采取其他医疗措施的。这是众所周知的行业规则,其形成原因和是否正确我们先不讨论,就从这个存在事实来说,就会拦住很多人救助他人的脚步。
不能见死不救,那么做好事的人就把伤者送到医院,到了医院,还是不能见死不救吧,那么做好事的人至少得拿出几千元的押金,以便伤者得到及时的医疗救助,还有后续治疗的费用,如果家属找到了,无法说明当时的情况,那么垫付的押金包括后续治疗的费用,能不能拿回来都无法保证。这是必然存在的经济风险。
所以,政府有关部门在做预算的时候,应该设立一个紧急救助基金,专门救助紧急情况下的伤者,这笔基金应该有一个单独的预算,以支付那些紧急情况下用于抢救治疗的费用。这样,能让医院、见义勇为者都没有后顾之忧。
另外,我觉得目前对于见义勇为的鼓励不够,一方面是表扬的报道过少,更主要的是现在的见义勇为奖励措施不足,主要是缺乏主动性。见义勇为基金,本来应该由基金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主动搜集信息,在没有争议的情况下主动发放给见义勇为者,而且应该充分考虑到对方是否会产生误工费用等其他成本,尽快、合理地给予补助。但是现在,多数情况都是得见义勇为者自己去申请,而申请的门槛又设定得过高,以至于很多做了好事的人只能选择自己承担成本。这样,显然不能达到在全社会鼓励见义勇为的理想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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