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广州10月21日电 (索有为 王宝莲)自广东佛山“小悦悦”事件发生以来,关于“见死不救”的行为是否应该纳入法律范畴的讨论成为各界争议话题。21日,广东近30名法律界人士聚首座谈分析“小悦悦”事件。与会者普遍认为,将见义勇为、见危施救等纳入法律范畴,就目前而言是不现实的。抑制社会道德滑坡现象,也不能仅仅依赖于法律的强制力量。
广东省天爵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紫云说,依据中国现行的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见死不救”不属于刑法调整范畴。刑事法所调整的行为,是要有犯罪构成要件的,即主观意志、客观行为对象和具体的犯罪结果。“见死不救”历来只作为道德范畴,是因为其主要表现在于行为上的不作为,而行为导致的结果又是不确定的。在这个层面上,将“见死不救”上升到刑法的调整范围是不现实的。
暨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徐瑄认为,“小悦悦”事件从宏观上要检讨两点,一是社会建设方面,特别是社区。如果社会管理系统是完备的,就不会出现这样的恶性事件。二是近十几年来,法律有无所不能之势。我们应当明确“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法律应该是不到万不得已不能介入。“见义勇为”应该是一种全民公约,而不是过分地用“他律”的力量去强制实施。
广东省公安厅法制处政委陶文辉认为,18个路人的冷漠来源于安全感的缺失,虽然这是道德上的问题,但也应该通过构建法律制度、褒奖见义勇为的人,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广东省见义勇为基金会成立到现在发放了两千多万元人民币的奖金,广东出台的相关《条例》所定义的“见义勇为”的范围比较小,应该进一步扩大,不能只把“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纳入见义勇为的范围。
广东省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费汉定称,18个路人之所以见死不救,是受社会关系和社会心理影响的,是整个社会缺乏信任的一个缩影,不能简单地归咎于司法裁判的负面影响。18个路人不约而同地选择见死不救,说明这是一种社会现状,而不是司法问题,司法应该为改变这种社会现象确立正确的价值导向。
据了解,10月13日下午,佛山两岁女童小悦悦在五金批发市场的巷子里两次遭汽车碾压,期间有18个路人经过,均没有施以援手,最后被一个捡垃圾的阿婆将其抱起并找到其母亲。小悦悦在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重症监护室抢救数日,但终因救治无效于21日凌晨离世。(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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