凝聚诚信建设合力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中国共产党的治国方略。诚信是社会道德的底线,实行以德治国,必须高度重视诚信建设,在诚信缺失成为普遍现象的条件下尤其如此。失信现象成因复杂,决定了诚信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建立一个以真实、公开为基础的诚信社会,政府必须带头作表率,社会需要以民主、法治为依托,公权运行需要以尊重民众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参与权为准绳,只有这样,社会诚信才能重建。
普遍开展“诚信公民建设”活动。诚信属于道德底线,诚信建设的首要问题是道德教育。去年以来,贵州省清镇市开展了“诚信农民建设”活动,将地方党委、政府同基层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金融机构等力量整合起来,以诚信借贷为切入点培养农民的诚信习惯,效果初步显现。这是个一举多得、易于操作的好方法,值得肯定和推广。建议借鉴这一做法,在全国各地、各行业开展“诚信公民建设”活动,并将这一活动纳入创先争优、创建学习型党组织等活动的重要内容。这一活动的中心内容是开展核心价值体系教育,使广大群众掌握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通过教育,使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在社会主义大家庭,“人人为我、我为人人”是共同行为准则,大家都应主动相信他人、帮助他人,积极为构建诚信社会作贡献。在企业特别是直接涉及民生的企业(如食品、药品生产、销售企业),这一活动要有针对性地把遵守法纪、诚信经营作为主要内容,增强遵纪守法、讲求诚信、承担社会责任的意识。从而营造公民、法人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心态。
构建信息和公开系统。老百姓之所以怀疑一切,成为“老不信”,就因为来自党委、政府、公共部门、企业的信息不足或信息不公开。因此,构建信息和公开系统就成为诚信建设的基础环节。
政府的公信力是诚信社会的基石。一个良性的社会应形成政府、社会、个人完整的诚信链条。在整个社会诚信体系中,政府的诚信即政府的公信力始终处在核心和主导地位。个别地方政府之所以出现诚信危机,是因为长期以来,从地方政府的机构设置、人员的招录升迁、职责权限到权力的运行规则、程序、方式等都很难为外人所知。因此,实行政务信息公开是政府取信于民的重要途径。这就需要进一步完善政务信息体系,推进中央和地方的政务公开以及基层的厂务公开、村务公开等,以及党务公开,做到“公开是一般,不公开是个别(涉密)”,将办事的政策、程序、过程、结果公之于众,让群众明白,受群众监督,逐步增强公众对政府部门的信任。
要建立健全关于企业的公共信息系统。目前,国内信息的开放和质量、安全和便利程度与发达国家差距很大。比如在美国,企业一般的注册信息和经营记录在美国国内外都能查到,其完整的付款记录也能够收集到。而国内的信用调查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基本没这些内容,而只是一些打过交道的上下游企业得出的定性结论。此外,像财产抵押之类的信息,由于房地产、汽车和一般设备都在不同系统登记,全国也不联网,因此在国内也很难查到。征信公司获得法院诉讼记录、银行往来信息记录、财务报表等活动的渠道也非常有限。这直接推高了国内企业征信的成本。有研究者指出,在国内,信用信息的收集和调查很难。想要了解一家企业的信用状况,最有力的信息就是在银行登记的信贷记录、付款记录、财产抵押情况、法院诉讼情况,而了解这些信息对于国内单个企业来说,简直难于登天。即使是最基本的企业在工商登记时注册的信息,也没有实现全国联网,需要分省市去查询,而且不是能够免费拿到的。这笔费用对于需要查询多家交易方信息记录的企业来说,成本很大。即便是征信公司,相对于企业而言掌握的信息稍微多一些,也很难拿到企业过往全部的交易记录,因为国内不仅信息开放程度不高,而且信息质量也不高。这些问题需要尽快解决。
进一步完善法制。一些失信行为同时是违法行为,治理失信行为同样需要健全法制。首先要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大量的失信行为,与法律法规不健全有关。比如,政府采购法已实施近8年,但其中一些规定不够清晰明确,甚至存在相互矛盾的情形,致使实际工作中法律依据不足,法规可操作性不强,且政府采购法与招投标法之间也存在交错和不明晰的情况。针对目前政府采购中存在的法律盲区,应尽快制定和颁布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该条例应该涵盖政府采购所有主体及运作过程的全部标准要求,政府采购进程中前、中、后三个环节,均能在规范标准的调控之内,最大限度地挤掉采购人、中介机构、监管人、供货人等的腐败空间,并明确各个环节的详细规范和实施准则。还要有详细的绩效评估和问责机制,对于违法违规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到底。实施条例还应考虑到招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法律之间的匹配问题,避免相互矛盾和掣肘。治理其他违法失信行为如“假评奖”、通过媒体公布虚假信息骗财等,同样需要完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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