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对养犬管理出台规定,养犬人应当按照年度缴纳管理服务费,第一年每只缴费三百元,以后每年缴费二百元。
据了解,《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近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条例规定,居民养犬,每户限养一只,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养犬人应当按照年度缴纳管理服务费,第一年每只缴费三百元,以后每年缴费二百元。管理服务费用于犬只的免疫、电子身份标识制作、伤人责任保险、尸体无害化处理及留检机构建设等项服务。管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办理。
条例要求,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人饲养扶助犬、享受低保待遇的鳏寡孤独老人养犬,免缴管理服务费;非营利性犬只救助组织收养流浪犬、遗弃犬的,收养期间免缴管理服务费。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的,凭绝育手术证明,减半收取管理服务费。犬只死亡,养犬人再次养犬,提交犬只尸体无害化处理证明的,减半缴纳初次管理服务费。(记者 王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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