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二:
打工女右手绞进机器
刘红(化名)是湖北省大悟县的农民,2010年7月,刘红随丈夫王某到武汉市打工,经人介绍,他们在位于洪山区的一家工厂找到了工作,负责看管分捡废铁的机器,每人每月的工资1900余元。
同年11月3日凌晨1点多,他们二人看管的一台机器发生故障,王某将机器断电检查,刘红则继续在机器上分捡废铁。王某检查完后,认为故障已排除,便将电源启动,打开了机器。不料这时刘红仍在机器上作业,电源猛然启动,使得刘红的右手被卷入机器,一时间血肉模糊。王某立刻将妻子送往医院。后来,刘红住院花去医疗费12000余元。后经鉴定,刘红的伤情已构成7级伤残。
因为家境窘迫,王某找到工厂要求赔偿,工厂却称王某夫妇两人负主要责任,仅支付了医疗费用8000元,对其他损失拒不赔偿。
今年1月24日,经市妇联指引,刘红在丈夫的陪同下到武汉市法律援助中心进行法律咨询并申请法律援助,市法援中心受理了其申请。
【承办结果】
在承办律师和法官的努力下,双方于2011年5月3日达成调解协议:雇佣单位承担刘红全部经济损失的90%,除前期赔偿38000元外,雇佣单位向刘红追加赔偿50000元,于2011年5月20日一次性付清。
维权律师团提出《婚姻法》两大“攻略”
女人不想生,男人管不着;婚前谁首付,房子就归谁
今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婚姻法解释三》),妇女儿童如何才能利用好《婚姻法解释三》,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昨日,武汉市妇女儿童法律援助基地律师、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周斌律师为我市妇女提出两点“攻略”:
女人不想生,男人管不着
《婚姻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专业版解读: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了公民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妇女权益保障法也明确规定了妇女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终止妊娠实际上是妇女行使不生育自由的一种表现,是法律赋予妇女的一项权利。既然这种行为是合法的,当然也就谈不上侵犯了男性的生育权。
通俗版解读:女人不想生,男人管不着。
婚前谁首付,房子就归谁
《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专业版解读:司法解释第一次明确了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故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
通俗版解读:婚前对方首付买的房子,哪怕你实际参与还贷,但始终属于对方个人财产。离婚的话,对方必须就你参与还贷部分给你补偿。(记者 梁爽 通讯员 胡振芳 周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