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 经济因素 遗传因素
家暴原因呈现时代特征
记者了解到,近两年来,因家暴前来司法局法援中心申请援助的案例正在逐年增加,而大部分家暴的产生,更多体现在“婚外情”和经济纠纷上。一名家暴受害者告诉记者,她与丈夫都有着体面的工作,因产后忧郁症,丈夫在其住院期间有了外遇,一个美满的家庭从此伤痕累累,她开始不断遭受丈夫的殴打。“与传统时代‘从一而终’的观念相比,现代人更追求刺激多样的生活,家庭纠纷的产生,更多源于第三者介入独立的小家庭。”贾洪武告诉记者。现代女性无论从经济上还是思想上,都开始有独立的抗争意识。“面对丈夫出轨,很多女性不再为了所谓家庭的完整强忍,和丈夫凑合过日子,而是选择抗争。”这样一来,夫妻矛盾激化,家庭暴力很容易随之产生。“除了‘婚外情’外,经济纠纷也逐渐开始成为家暴产生的主导因素。”贾洪武告诉记者,“具有功利色彩的家庭,更容易造成双方矛盾的产生。”今年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客观上促使女性对财产问题看得更为谨慎。这样一来,原本不具有功利性因素的家庭,也会因为为了保障自己的经济地位,出现矛盾。加之“男权观念”根深蒂固,女性在抗争中遭受“热暴力”也成为必然。
除了以上两个因素,另外一个导致家暴的原因显得有些“不可思议”,那就是“遗传”。这种说法在民间广为流传,事实上也有着确凿的理论支持。贾洪武告诉记者,“家暴”归于冲动行为中的“反社会性人格”,而这类人群遗传的虽仅仅是父母“易冲动”的性格,但从冲动性格到家庭暴力,更多的是受到成长环境的影响。“比如一个容易冲动的孩子,生长在父母有家庭暴力的环境中,那么因为耳濡目染家暴的行为,往往孩子也会有家暴的倾向。”诸多调查表明,家暴家庭成长的孩子,成人后的确更容易成为家庭暴力实施者。
焦虑 紧张 恐惧
“极端报复”为家暴埋单
无论是哪种家庭暴力,发展到极端,就会对社会安全造成一定影响。刑事犯罪中,故意伤害及杀人案件的前三位,一般表现为情杀、仇杀、财杀。据最高法一项数据显示,在司法领域判的离婚案中,涉及家暴的占到了近四分之一。另一些调研和数据表明,因家暴产生的命案发生率也在迅速上升。
记者从武汉市法院了解到,近年来,在市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中,由家庭暴力引起的刑事案件不少。
以下面两个典型的故意杀人案为例。女子王某因无生育能力,被丈夫斥为“不下蛋的鸡”,且常常遭遇家暴。王某为实施报复,下安眠药将丈夫迷倒后,用铁锤将其锤杀。昨日,此案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据这名女子交代,她姓王,今年35岁,与武汉男子吴某结婚多年。但由于自己没有生育能力,丈夫与婆家对她态度恶劣。她预谋杀夫,也是因为不堪长期家暴所致。前段时间发生于硚口区的“灭门三尸案”,究其原因,则是嫌疑人长期忍受岳母及妻姐的言语侮辱后,产生报复心理而走极端。
武汉市司法局潘湘南主任告诉记者,这一系列惨案的发生,共同点都是曾长期遭受家庭暴力,既要忍受来自身体的伤害,又要承受来自心灵的摧残,长期处于精神紧张、恐惧焦虑状态。为摆脱施暴方或保护家人,在忍无可忍时,积压已久的屈辱与愤怒一旦暴发,极易演化成故意伤害甚至杀人等极端行为。
记者手记
别再做“沉默的羔羊”
记者在采访时发现,家暴的受害者,往往都是由自己的父亲或母亲,代为向妇联或法援处寻求帮助。而在电话回访时,这些“当事人”也不太愿意作出正面的回应。“因为传统观念作祟,受害者在遭受家暴之后,往往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想法,这种想法,在高知、高收入家庭更为常见。”贾洪武说。“但是,他们往往没有意识到,家暴的产生,就是因为外界人员无法介入,而越演越烈”,他提出,当人们在遭遇家暴之后,一定要在第一时间寻求社会支持,获得法律、情感等各方面的帮助和开导;还可以向当地居委会、妇联反映情况,或咨询律师,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楚天金报 见习记者方历娇 记者袁骞 通讯员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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