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一男子15年前离家出走 "死亡"5年后竟"复活"(2)
法院撤销死亡判决书
陈荣回家了。他开始觉得,应该和家人珍惜这样的幸福生活,妻子和女儿似乎也没有嫌弃他。
当然,对于妻子向法院诉请离婚,法院已宣告他“死亡”的事,他浑然不知。直到今年3月份,他对妻子说,想拿户口本去办理身份证。妻子才告知,他已经“死”了,他的户口也被注销了。现在要办理新的二代身份证,只有他重新“活”过来。
3月14日,陈荣向西乡塘区法院提出撤销之前判决的申请。因陈荣本人重新出现,法院经过审理,作出终审判决。记者看到,这份只有几行字的判决书写道:本院于2008年3月18日作出……民事判决,宣告陈荣死亡。2012年3月14日,申请人陈荣诉至本院要求撤销对其的死亡宣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本院宣告陈荣死亡的……民事判决。
死亡5年之后,陈荣又“活”过来了。4月19日,陈荣和记者聊了一会儿,就表示他家里正煲着汤,妻子不在家,他得赶快回家。说完,他就匆匆往家赶。
法律对“死而复活”有规定
案件主办法官告诉记者,像陈荣这种被宣告“死亡”又“复活”的案件在广西并不多见,但在司法审判中并不是怪事。由于宣告公民死亡意味着该公民在法律上视为已经死亡,与其有关的权利义务关系都将归为零,因而制度规定极为严格。
法官说,《民事诉讼法》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发布公告。公告期满,法院应根据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判决。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而对于财产处理,新判决作出后,被宣告死亡的财产代管人应当向被宣告失踪又重新出现的人返还财产。“死而复活”的人,如果要求返还被继承的财产,继承人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在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关于婚姻关系,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陈荣从1997年起至2007年申请立案时一直杳无音信,完全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但现在,陈荣凭着这份判决书,他的户籍可以恢复,因他妻子没有重组家庭,他与妻子的婚姻也自行恢复。(来源:南国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