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有70万拆迁款自称流落街头 钱交给侄女保管
“我有了70多万,却过得不如乞丐”,瘦弱的他喃喃地说道。
他叫杨自强,今年60岁。父亲去世后,单身的他一直想拥有一个家。而如今,有了70多万拆迁款的他却流落街头,不肯回家。
市民颜先生近日致电本报热线96360,称长沙县黄花镇有位残疾老人杨自强,自称有几十万的拆迁补偿款,却流落街头,不肯回家。
昨日上午,记者来到黄花镇华湘村,见到了这位瘦弱的老人。因为中风,右手没了活动能力,口齿也不清晰,反应也有点慢,回答问题时需要思考很久。据他说,老房子拆迁后,自己得了70多万补偿款,并将存折交给侄女保管。可现在,侄女却不给他生活费,让他不得不在外漂泊。但老人的侄女婿陈先生却表示,没有动过拆迁款,不给他钱是因为不放心给他保管。
“有了几十万,但却没了家”
右手弯于胸前,左手拎着一个废纸盒,或是三两个废塑料瓶,佝偻着身体,艰难的挪着步子。也许在三年前的华湘村新塘冲组,还偶然能碰到生活艰苦的杨自强。
据杨自强回忆,“拆迁以前,家里有几间瓦房,还有点地,偶尔种点庄稼”,虽然是村里的“五保户”,有少量补贴,但相对于高额的药费,他表示“完全不够,只能常常到周边去捡废品。”
2010年年初,邻家的李女士提醒他“房子快拆迁了”。但杨自强对“拆迁”完全没有概念,也不知道这意味着什么。当年12月,拆迁程序办妥。病弱的他并不知道自己被补偿了多少,只知道自己“有了几十万,但却没了家”。
据他介绍,当时他弟弟还在世,弟弟与侄女看见他可怜,邀请其住到一起。他将自己的存折、身份证、残疾证等一并交给了侄女保管。
开始漂泊,在镇政府蹭饭吃
杨自强表示,搬到一起后,他在新家里过得并不开心,并表示“常常有小摩擦”。他告诉记者,自己常常遭冷落,吃饭也是“碰到就吃,碰不到就没有”。
2011年圣诞节左右,其弟弟去世。“自己的日子过得更艰难了,过得不如一个乞丐。”他表示,因为手和腿常常会疼,必须通过药物来缓解疼痛,需要长期吃药。可就在今年,自己想拿钱买药,越来越难。据他回忆,今年总共向侄女拿过三次钱,“三月份拿过500元,后来又拿过一个800元,一个900元”。
亲友彭女士告诉记者:“这些钱完全不够的。”据她介绍,自己曾陪杨自强买过一次药,花了1000多。
杨自强称,一个月前他再次找侄女拿钱时,侄女却不肯给。他回忆道:“当时正换季,夏天的衣服也没有,”无奈之下,他开始在外漂泊,向亲友们蹭饭讨衣服。彭女士说:“确实很可怜,虽然我们愿意给他吃,但他自己不好意思。”
就在8月初,杨自强想到“镇政府应该不会不管的”。于是他开始守在黄花镇镇政府党政办公室,每天在食堂蹭饭。杨自强表示,希望能拿回存折,自己生活。
侄女婿:钱没有动,只是不放心给他保管
昨日上午11点,记者见到了杨自强的侄女、侄女婿。问及“拆迁费”的事情,侄女婿陈先生表示,“钱没有动,还存在中国银行。”
他向记者介绍,杨自强中过风,“有些迷迷糊糊的”。听到伯伯的质疑,他们表示很委屈,“没有不给钱,而且搬过来两年,吃喝没说过要收一分钱。”陈先生还表示,自己曾多次亲自给杨自强买药,“并没有不管他”。
“不是不给他钱,是他年纪大了,而且不太清晰,我们不太放心。”陈先生介绍,前段时间,其曾给过杨自强两次钱,但两次都被盗了,第一次给了500元,第二次给了800元。他还表示,家中曾收藏过几块现洋,也被杨弄丢了。
随后,记者也向杨自强询问“被盗问题”。他表示:“是被盗过几次,但数目不对,也不知道是怎么不见了。”
陈先生表示,因为看见杨没有能力保管财物,才未将存折交给他。当问及是否同意杨搬出去时,其避而不答。
下午2点,记者再次来到杨家时,陈先生夫妇已经外出,只有杨自强的弟媳韩进纯在家。问及女儿联系方式,韩表示不知道。
村委会调解过
但效果不好
杨自强的朋友颜先生介绍,近日他陪杨自强去过多个单位,比如派出所、镇政府、拆迁部门。他还表示,自己复印了拆迁时签订的合同,“所有赔偿加起来,是730816元。”
昨日上午,记者来到黄花镇镇政府,办公室一位唐姓工作人员表示,“这个事情,我们已经了解了情况,而且已经分派到村上去了”。她称,近日杨自强确实经常到这呆着,但“我们每天都会安排村委会的人将他接回去。”
昨日下午,记者联系到华湘村村委会的曹主任。他表示:“之前我们做过调解,但没有成功。最开始的时候,我们建议将他送到养老院去,但他坚持要跟侄女住。现在处理起来有点困难,目前还在进一步努力中。”
[律师观点]
如拒绝返还
可以进行诉讼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健告诉记者:“这种保管行为,属于民事行为,法律上不予禁止”。也就是说,杨某选择什么对象保管存折都是可以的,没有一定的规定。
“而且双方如果有协议的话,必须明确保管物的数量、状态,以及返还条件、时间,如果出现‘拒绝返还’,可以进行法律诉讼。”
李健还告诉记者,“像上述情况中,侄女在法律上是没有明确的赡养义务的,如果其真有赡养行为,可以要求适当的补偿。”(潇湘晨报 覃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