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建言破“蚁腐”侵袭 让职称评定回归正道(2)
建学术公共秩序,显宽严相济之律
“对那些希望冲浪高端的学者来说,要为其探险提供一个安全环境,还需要做得更多”,就不仅仅是投诉和处理几个学术不端之人,更重要的是为高质量的科研活动提供一个更为宽松的环境。
项贤明:在职称评审方面,学校应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并公开各学科的职称岗位设置和入门条件,并向全国乃至世界范围公开招聘,将职称评审制度改为岗位公开招聘制度。校内教师与校外申请者一样申报应聘,所有机会公开均等。
学校应通过一定的民主过程制定并公开一系列具体详细的岗位招聘和评议的程序,招聘过程中严格执行这些程序,接受同行和社会监督。应聘人中无符合条件者,宁缺毋滥;符合条件者多于岗位数,则公开进行同行评议择优上岗。为了打破校内关系网对学术管理的干扰,同行评审须跨校匿名进行,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由全国同行评议逐步走向国际同行评议。
潘涌:学术评价的基本标准必须回归到学术成果自身的品质上,而不能简单化地停留在某些脱离学术品质的外部标记上,仅仅供评审者“度量”或“计算”之用。
作为职称评审中必须要通过的门槛,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省、校、院职称评审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的自身建设及其优化是确保操作公正的必要环节。这里,首先是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适当分离,“制度化”地压缩行政权力“学术寻租”的合法空间。其次,与此同时应当切实试行“去学术量化”“立学术质检”。科学化的职称评审机制势必要求以“质检”立学术,即主要严守学术评价标准、适当兼顾附属性条件而作出细致、精确、严肃并经得住时间考验的学术鉴定。
在优化职称评审组织的前提下,进而尚需革新职称评审操作流程的细则。除了申请人论著接受学术信度的软件检测、接受专家双向乃至多向对学术创新度的匿名评审等等以外,当前迫切需要引入同行公议制和口头答辩制,尤其是在正高级职称评审中,这完全必要和切实可行。在此过程中,一旦发现各种形式的学术造假,必须同步跟进严厉的惩治措施,以捍卫职称评审所必需的公正公平和至为珍贵的学术尊严。
缪青:近年来尽管不乏“零容忍”的呼声和道德规劝,学术规范也出台了,但就是有人不愿培养自己的操守,怎么办?在这里,法治参与框架下的制度跟进和实施细则比原则说教更重要。
为此,有必要提出预防侵权的细则:1.明确告知学术公共生活中的每个公民,一旦碰到评价争议或遭遇侵权,可以到哪里并按照怎样的程序进行投诉。2.公示投诉受理和调查的基本程序。3.根据投诉性质的不同,视情节轻重提出损害认定和责任认定。如果是一些误解,则可以酌情对控辩双方给予调解。
可以预见,在未来遏制学术评价侵权的制度清单所列还会增加。然而考虑到制度建立、执行和维护的成本,就遏制不端的制度设计而言,是越多越好,还是以精确和适用为原则?是越严越好,还是在宽严相济和可操作性上下功夫?
归根到底,还在于构建一个公平竞争和成就取向的学术公共秩序。因此,当我们说“对那些希望冲浪高端的学者来说,要为其探险提供一个安全环境,还需要做得更多”,就不仅仅是投诉和处理几个学术不端之人,更重要的是为高质量的科研活动提供一个更为宽松的环境。
在这里,“严”是指努力构建在科研立项和研究成果评议中的公正秩序,以及支撑其后的软环境——资源开放、任期制、投诉和问责制以及预防侵权指南等等。而“宽”则是指对公正评选出来的项目包括高端研发应当提供宽松的条件,包括经费使用、资源配比以及弹性的结项期限等等。
确立公正秩序的软环境包括,科研机构的评价共同体的当事人在处置学术资源时,应能满足下列条件:1.资源控制权是开放的,评议人是定期轮换的而不是长期不变或者终身制的;评审程序在制订和实施过程中有利益相关方的听证。2.对资源处置的规则是透明的,例如评审的流程是开放的并留有记录,相关公众可以依法核查;3.对评议人的问责机制是健全的。
通过投诉、维权等程序公正来实现对侵权的早期发现,通过规则透明和问责来实现对侵权的普遍抵抗。这些诉诸“看得见的正义”的举措是对学术评价侵权的主动防御。(记者靳晓燕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