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见义勇为新规12月实施 要求受益人感谢施救者
2012年09月28日 09:27 来源:山东商报 参与互动(0)
《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审议通过,新增规定:
受益人应感谢见义勇为者
前段时间,湖南小伙救人溺亡,而获救的一家四口却默然消失。这则消息刺痛了见义勇为家属及普通民众的心。昨天闭会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新增规定,见义勇为受益人应当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成员表示感谢、慰藉。《条例》增加了见义勇为人员子女在受教育方面的照顾、优待条款,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人员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公办幼儿园应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 接受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应当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接收; 参加高级中等教育招生考试或者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待。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以及经济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其子女接受普通教育的,教育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优先给予教育资助。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还建议,增加见义勇为人员所得物质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条例》在草案修改稿上增加了“见义勇为人员所得物质奖励,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此外,条例还规定了见义勇为人员住房保障的内容。
据悉,《条例》从今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记者任秀芳)
【编辑:肖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