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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房产被政府部门定为违建遭强拆 房主质疑

2012年12月24日 08:53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塔子街跃进村村民贺年么与城管就拆除自家的“违建房”发生了争执。贺年么认为是因自己质疑拆迁补偿标准过低,房子才被有关部门恶意定为“违法建筑”。而城管局则回应称,贺年么的房子没有取得规划部门许可,是典型的“种房子”行为,予以强制拆除是依法依规进行。事实真相究竟如何?此起拆迁事件又暴露出哪些法律问题?《法制日报》记者就此进行了调查。

  一个月快过去了,1900多平方米的房屋废墟依然丢在原地基上,这片“违建房”的房主贺年么与城管部门也一直处于“冷战”状态。

  贺年么是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塔子街跃进村村民。11月23日,武汉市江岸区塔子湖西路,数百名城管执法队员、公安、消防及120急救车集结在贺年么的三层楼房前,准备强制拆除这栋“违法建筑”。11月30日,是武汉市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开承诺拆除此处“违建”的截止日期。

  在强制拆除现场,贺年么说,是因自己质疑拆迁补偿标准过低,房子才被有关部门恶意定为“违法建筑”,目的是完成一个城际铁路的拆迁任务。

  具体负责执行强拆的江岸区城管局则回应称,贺年么的房子没有取得规划部门许可,是典型的“种房子”行为,予以强制拆除是依法依规进行。

  这处房产是如何被定为“违法建筑”的?城管部门的强制拆除是否有相应依据?《法制日报》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采访。

  区政府撤销初次强拆决定

  为遏制违建多发态势,武汉市今年2月底启动了“春季拆违行动”。贺年么的房子位列第二批183处拆除点之一。

  江岸区城管局称,今年3月,在开展以查处违法建设为主的塔子湖西路综合整治中,该部门对贺年么的房屋情况进行了调查,当时贺年么无法提供房产证、土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房屋建设合法手续,遂启动相应执法程序。

  “4月中旬,城管确实贴了询问通知书在我们家的墙上。”贺年么说,当时与自家房屋相连的邻居也收到了同样的通知书。

  但在贺年么看来,他的房子一直是“合法的”,依据是:土地租用合同和“双登”。

  合同是贺年么(乙方)与跃进村村委会(甲方)签订:乙方向甲方租用10亩土地,每年租金为2.5万元,租用时间为5年,即自2002年元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止;乙方在承租期内,如遇村或国家征用该地,乙方无条件服从村或国家的需要;乙方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解决。

  贺年么还拿出4张蓝色的“武汉市江岸区后湖乡跃进村专用收据”,证明自己一直在交租金。今年年初,跃进村由后湖乡划归塔子街管辖。

  记者注意到,4张收据中签署时间离现在最近的,是一张编号为0700312的收据,显示入账日期是“2010年12月29日”,事项是“土地租用费”,金额为2.5万元,并盖有跃进村财务专用章。

  为进一步证明自己的房子是“合法建筑”,贺年么还出具了2009年村委会对房屋所做的“双登”记录:“个人房屋面积登记——(依据2009年双登)”。这个盖有“后湖村民委员会”公章的记录,显示武汉熊峻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年么)与贺年么两处房产面积共计17019.57平方米。

  贺年么还向《法制日报》记者提供了武汉市城管局行政执法询问通知书、违法通知书,江岸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违法建设强制拆除事先催告书、违法建设限期拆除决定书和强制拆除决定书,时间分别为2012年4月11日、14日、26日、27日、27日。

  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江岸区城管局党委副书记张水平否认只给一天时间限期拆除决定有违法定程序,称这符合“行政执法的及时性原则,按道理可以当天下当天拆”。

  为维护合法权益,贺年么于4月28日向江岸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7月2日,江岸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岸复字[2012]03号),认为区城管局认定贺年么的房产为违法建筑缺少相关部门的确认依据,作出强制拆除行为的证据不足,依法决定撤销区城管局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2012]第0000083号)。

  至此,贺家的房产暂时逃离了被强拆的命运。

  补充证据后城管实施强拆

  今年11月,贺年么的房子再次被城管部门定为强制拆除对象。13日,武汉市江岸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张贴拆除公告,要求贺年么于11月15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不过面积由4月份的3457.5平方米变成了1921平方米。21日,该局再次发出强制拆除(清除)决定书,表示将于11月23日进行强制拆除。

  张水平向《法制日报》记者强调说,江岸区政府法制办撤销了强制拆除决定书,并不意味着贺年么的房子是合法的,只是说首次强拆决定缺少相关依据而已。

  为此,历时半年,江岸区城管局补充了4份证据:通过规划部门获得贺年么房屋违建的证据、武汉市勘测设计研究院航空拍摄图、拆迁公司的拆迁补偿协议、跃进村村委会的证明材料。

  张水平介绍说,证据显示,2010年4月,贺年么的原有房屋已经获得了3527600元的拆迁补偿款,现有房子是其为谋取不当得利而再次建设的,是典型的“种房子”行为。

  贺年么则说,2010年他确曾与拆迁公司签订过拆迁补偿协议,但当时只是拆了拆迁红线内的房子,现有房子是在原来拆迁剩余基础上修建的。

  记者请求翻看有关证据,张水平以是内部案卷资料为由婉拒。后在记者一再坚持之下,有关工作人员请示江岸区城管局局长后,让记者看了2010年9月和2011年8月的两份航拍图。

  张水平说,经调阅2006、2009、2010和2011年的航拍图,他们发现贺年么的房子是2010年5月做起来的,当年8月还在施工,“航拍图完整反映了‘种房子’的全过程”。

  不过,贺年么提供了其从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信息中心查到的跃进村2010年卫星图片,并说图片显示城中村改造前他家房屋已经存在。

  为进一步核实城管部门证明贺年么房屋“违建”的材料,11月28日下午,记者到江岸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采访。该局法规监察科科长张兵出示了相关说明:经查询,贺年幺位于江岸区塔子湖街跃进村三处建筑物、构筑物未在分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时间是10月8日。“我们当时也派人到现场去了。”张兵说。

  记者随后赶到跃进村村委会,采访村支书代方辉。他说,村里出具的证明大意是2003年以后跃进村村民盖房子都没经过批准。记者再细问内容,他以自己不清楚情况、不愿“在这关键时刻”说话为由婉拒,同时婉拒了记者查看情况说明文件的请求。

  张水平说,因贺年么拒不配合调查取证,城管依法在司法部门鉴证下,确认贺家的违建面积为1921平方米,履行相关执法程序和告知义务后,因贺家拒绝自拆,城管部门才于11月23日进行了强制拆除。

  这一次,贺年么的房子倒掉了。

  呼吁立法规范集体土地征收

  贺年么的“违建房”倒掉了,但关于贺家的房产是否是“违建房”的争议仍然存在。

  “这肯定是个错误执法!我的房子有土地租用合同、有‘双登’,怎么就成了‘违建’?”贺年么说话的声调明显升高。

  对于城管部门所说掌握了大量印证房产为违建的证据,贺年么说,自己至今没有看到相关证据,之前自己也曾请律师采取多种方式三次与城管部门沟通,均没得到任何答复。

  对此,张水平回应说,因执法依据是“卷内材料”,不能复印给当事人;建议贺年么走司法程序,到时会一并作为证据提供。

  贺年么现在喜欢把自己的房子比作“集体土地征收的又一牺牲品”。他认为,之前,城中村改造关于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上提出了每平方米1100元的补偿标准,正是因为自己觉得标准过低没与拆迁公司签协议,才最终导致房子被有关部门恶意认定为“违建”。

  “一开始,和我相邻房子的房主也不同意,4月时也被发了违建强拆通知书,后来他们顶不住就签了拆迁协议,合法拆迁了。”贺年么质疑说,如果说自己的房子是“违建”,那相邻的、与自家情况相同的房子也应当定为“违建”,为何还能合法拆迁获得补偿?

  对贺年么的质疑,张水平说,城管部门“只管拆违”,“只要执法对象在限定的时间内消除了违建的事实即可”,至于其是否获得补偿那是其与拆迁公司的事,与城管部门无关。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目前,贺年么已向江岸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目前法院尚在审查立案材料。

  “从这次事件来看,反映了城中村改造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再次曝出集体土地征收的漏洞,似乎给‘以拆除违法建筑来推动拆迁’的地方政府新强拆模式做了最新注脚。”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庄汉说,新强拆模式是“发布拆迁公告——要被拆迁人按给定标准签合同——拒签合同的立马由城管部门给规划部门发函——规划部门给一个技术鉴定(没有相关证件或登记备案)——城管则开始‘依法’强拆”。

  庄汉认为,贺年么的房子表现为无房产登记,这往往是历史形成的,违章而又建成,行政机关至少有不作为的责任;建成之后又强拆,行政机关应给与补偿甚至赔偿。

  在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祝捷看来,贺家房子被强拆事件,暴露出当前我国城乡规划法在执行过程中的诸多漏洞。

  “虽然规定了集体土地上建房子也必须经过规划部门许可,但具体应当如何操作、由谁负责、须经过怎样的程序都没有明确。”祝捷说,现实操作中,由村民自治组织村委会承担了具有一定行政性质的“双登”职责,肯定是不合适的。

  据了解,11月2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会议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希望尽快出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对违法或违章建筑的概念、谁有权调查认定、谁有权强拆等问题进行界定,以防强制拆除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等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庄汉建议。

  祝捷则建议,当务之急是确立集体土地上房屋或建设行为的规划登记备案制度,让行政执法机关和相对人都有法可依,以应对城市化不断向农村扩展带来的诸多矛盾隐患。(胡新桥 刘志月)

【编辑:姚培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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