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落实“带薪年假”须完善考核体系
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全国政协委员、河南绿色中原现代农业集团董事长宋丰强表示,带薪休假落实难与社会大环境有关,不是不想休,而是休不了,可将落实带薪休假纳入企业、单位考核体系。全国政协常委徐辉认为,对不执行带薪年休假的企业、组织,政府部门应该有一定的措施,来纠正他们的行为。
宪法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也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带薪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带薪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带薪休假15天。
但现实中,不少企业和单位,过分强调自身利益而忽视员工合法权益,动辄将管理成本转嫁给员工。违规鲜有受到法律制裁,使得违规者肆无忌惮。调查显示,近四成受访者表示不了解《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具体条款,仅有7.7%的人就带薪年休假不符合相关规定等问题和单位有过交涉。
落实“带薪年假”,仅仅停留在媒体批评、公众“吐槽”等层面是不够的,更要站在公共发展、员工尊严、法律尊严的高度,清除“落实不力”的拦路虎,将落实情况、落实效率,纳入不同形式的考核体系,通过考核压力、行政压力,让违规者付出代价,不敢违规,才能激活内生动力,“带薪年假”才有望得到积极落实。比如,可以将带薪休假纳入企业社会责任的考核,带薪年假制度如果未能有效落实,就说明这个企业的人文关怀、人文制度严重缺位,社会责任系数低。近年来,社会责任发展越来越多地出现在跨国公司的订单附加条件中,许多跨国企业在选择供应商时,更注重企业是否实行合法的劳工标准、企业责任标准。
除了在考核上重视,我们更期待“带薪年假”的地方性规定落地。比如西安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意见》,将“强力推行”带薪年休假,保障职工权益。不安排年休假,将按职工日工资收入300%支付报酬。延安市对职工带薪年休假进行专项检查。让“纸上权利”的“带薪年假”得到实事求是的落实。这些做法值得肯定。
据报道,法国带薪年休假,雇主单方没有决定权;德国法律规定员工每年可享有24个工作日的带薪年休假。我国这些年很多地方都在与国际观念积极并轨,在带薪休假方面,我们也应该学习国外的制度制定方式,用完善的法规保障公众的休假权益。耿银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