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兼职不能从企业“一辞了之”
中央巡视组第二轮巡视整改情况近日陆续公开,吉林省的整改通报内容相当“充实”,对于干部住房超标、领导兼职金融机构领取高薪、人大代表贿选等均进行了具体通报,其中全省1274名在企业兼职的党政机关干部已被要求辞去兼任的职务。(《北京晨报》6月10日)
揆诸各地具体的整改措施,在有些方面不可谓不彻底。譬如吉林省通报指出,对于部分省级干部分到新房后未腾退旧房,已要求原有住房限期腾退交回;已出售或转让的,按评估价全额收回房款。但是,对领导干部违规在企业兼职的情形,处理起来却显得有些避重就轻,通报仅指出“全部进行了清理”。
依据《公务员法》规定,公职人员未经有关机关批准在企业兼职,或者经过批准却领取兼职报酬的,不只是违规行为,更属于违法行为。一言以蔽之,不管是否经过有关机关批准,只要在企业兼职过程中领取了兼职报酬,都违反了《公务员法》等相关规定。也就是说,公职人员到企业兼职所取得的兼职报酬,根本上属于违法所得,虽然其与贪污受贿形式的违法所得性质不同,但既是违法所得就应予以追缴。
通过一些地方的整改通报中发现,厅级干部担任国企、金融机构高管,享受双重待遇,整改的结果却是“都按规定进行了清理”;而清查出来的数量庞大的机关工作人员违规到企业兼职,整改也只是“全部进行了清理”。所谓清理,从字面上理解应该只是要求其辞去兼职职务。但是,已取得的兼职报酬如不被追缴,在法理上就有放任违法所得之嫌。
全面清理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这已非第一次。2004年中组部下发《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的通知》后,全国曾对兼职行为进行过一次大规模清理,结果8000余名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辞去或被免去所兼职务。去年10月,中组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至目前共清理干部在企业兼职4.07万余人次。
十年间,大规模清理工作的力度不小,但违规兼职就如同韭菜一般,割了一茬又长一茬。这其中,既有政府与市场关系有待厘清理顺、政商“旋转门”过于宽松的体制性因素,也有以“权力磁场”干扰市场秩序、以权谋私和声望寻租的问题。但我认为,最重要的还是在于违规成本过小,因为无论《公务员法》还是相关政策规定,虽然均明确规定“不得兼任职务”、“不得领取兼职报酬”,却未设置罚则,于是,违规兼职就成了“能捞一把就捞一把”的事。
所以,遏制久治不除的官员违规兼职,不能仅是违规者从企业“一辞了之”,而应该对违法取得的兼职报酬或者股权等予以追缴,甚至依法问责。总之,只有斩断违规兼职的利益图谋,无利可图的违规兼职才会绝迹。(燕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