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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政放权“加速跑”还需迈过“三道坎”

2015年03月06日 11:42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

  自中央到地方开展简政放权以来,取得重要成绩,却依然问题纷呈。全国两会期间,代表委员围绕政府工作报告有关工作部署积极建言献策,指出2015年简政放权还要迈过“三道坎”。

  第一道坎:“两张清单”如何落地?

  从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首提“权力清单”到今年总理政府工作报告明确要求公布省级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可谓是简政放权进入深水区的信号。然而,两张清单如何落地?能否管住权力任性?这无疑是2015年必须迈出的第一道坎。

  全国人大代表、安徽滁州市委书记李明认为,简政放权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富有深意的一着棋。在放权削权之后,要求亮出权力清单并同时套上责任清单的紧箍咒,显示了权力改革的环环相扣步步深入。但值得关注的是,目前一些基层政府对两张清单的改革深意并不了解。

  “推行权力清单制度首先有转变思维的难度。公布权力清单的初衷是亮明行政机关的‘家底’,接受社会监督,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可以说是限制政府部门自身权力,是革行政机关自己的命。这对许多基层政府部门来说,从思想上开始恐怕并不积极和主动。”李明在调研中发现,一些部门权力清单仍然是厚厚一本,很多权力依然想抱在手中不放,甚至有些权力连单位一把手自己也不清楚。李明认为,这反映了“有权必有责、用权必负责”的理念还未深入到基层政府官员的脑海中。

  而一些代表委员也反映,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对不少地方政府来说还是个新事物,清单怎么列、责任怎么定、谁来监督执行都是新问题。

  具体负责编制安徽省权力和责任清单的安徽省政府编办副主任郭本纯说,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编制目前各地的执行标准不一,负责制定的部门也各异,目前还未有全国层面的标准。而且对有些权力的认定,各地也存在着差异,这往往使得同一权力可能在不同省份有不同的认定,今后在全国层面如何统一规范是个新问题。此外,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公布后,谁来监督执行,出现问责情形谁来追责,也还需要进一步明确。

  第二道坎:自由裁量权如何规制?

  同样非法排污可能罚2万,可能罚20万;“超生孩”可能罚10万,可能罚700万……“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汽车违停要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可为啥不管违停在哪儿,都是罚200元?”沈阳市民李想对此想不通。

  “弹性执法”备受诟病的背后,实则是自由裁量权过多、过大的社会现实。权力下放,执行规则却未相应细化,造成执法人员在实践中难以适度把握法律尺度,政府公信力受到损害。

  在环保方面,地方自由裁量权很大。2014年8月,广东清远市清城区原环保局长陈柏和因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判10年半有期徒刑。此前,陈柏和曾放言“分分钟可以搞垮一家企业”,并将查扣的铜板、电镀挂件等贵金属物品的处理指使某公司非法变卖侵吞,并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25万元。

  在今年1月23日中国证监会召开的全系统党风廉政建设会议上,中国证监会主席肖刚提出,要加强对自由裁量权的规制,进一步简政放权、公开审批流程、强化内部流程控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面对自由裁量权的考验,执法者需做到合法合理的有机统一,这就对提高法律法规的质量提出要求。

  全国人大代表、律师朱列玉建议,随着国务院多轮下放和取消权限,现在最关键是“回头看”,对已经下放的进行清理,把真正的审批权下放、核心权力下放,避免一些地方和部门老拿数字说事,雷声大雨点小。“可组织一次对企业的调查,简政放权是不是真的放到位、简到位了,还得企业说了算。”朱列玉说。

  第三道坎:法律如何跟上改革步伐?

  全国政协委员、民建广西区委主委钱学明表示,去年年底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要建科研楼,前后要盖200多个章。然而即使从县级发改局到国家发改委也只有4级审批部门,按每级审批4个环节也只需16个章,200个章从何得来?

  钱学明说,一栋楼200个章是“部门立法”的生动写照。由于国家一级的规章也有法律效力,因此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设备器材指定等,都需要经过气象、人防、地震、消防等相关部门的审查才能开工。“经过一轮轮‘认证’之后,200个章也就不稀奇了。”

  据了解,这些有关部门的审批权力基本都是有法律依据的,没有法律依据的占少数,因此法律修改与行政审批改革需要交互推进。天津社会科学院社会研究所所长张宝义指出,在简政放权过程中,现行法律条文与推进的改革之间存在着冲突。“法律法规的滞后影响了改革进程。”

  此外,简政放权过程中,还有部门自设权利,消解简政放权成效。据了解,某些条管部门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自设部门内部文件行使行政权力,地方政府在树立权利清单、监督简政放权时只能协商,无法强制执行。

  钱学明指出,我国具有“部门立法”色彩,通过立法使部门利益合法化。在当前的法律环境下,行政审批都有法律依据。“光强调行政审批改革,不首先对法律进行修改,行政审批改革就必然难以实现。”

  朱列玉建议,简政放权不能光做“减法”,还得在法制层面做“加法”。现行法律条文中,与改革冲突的条文要进行修订,没有法条的部分要通过相关程序来建立法律制度,“建议建立起人大主导的立法机制,避免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法律化。”(参与采写记者叶前、李鲲、胡星) (记者杨玉华、彭卓、姜潇)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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