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约奥运用错五星红旗引关注 错误使用国旗时有出现
原标题:里约奥运会用错五星红旗引关注错误使用国旗问题时有出现
随意对待五星红旗,你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 本报见习记者 韩丹东
□ 本报记者 陈 磊
2016里约奥运会开幕几日来,赛场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成为国人关注的焦点。
8月6日,里约奥运会女子射击10米气步枪决赛,中国选手杜丽、易思玲分获银牌和铜牌。有细心网友发现,在赛后举行的颁奖仪式上,里约奥运会使用的中国国旗图案有误,四颗小五角星竟然是平行排列的(国旗上的四颗小五角星应该各有一尖角指向大五角星中心点)。而且,在之后中国队摘得奖牌的颁奖仪式上,这个错误也没有得到纠正。
在出现“错误国旗”问题后,中国体育代表团第一时间向巴西奥组委提出抗议并进行了交涉。
围绕里约奥运赛场,还有一个用错国旗的例子。8月9日,女演员杨幂在微博上发国旗图片为中国奥运健儿加油,结果却发错了。杨幂发现错误后秒删微博,此后重新发了三次才对。原来,杨幂微博用的国旗图片中,四颗小五角星位置非常分散,颜色大小也有问题。
最近几天发生的错误使用国旗事件,让不少网友直呼上了一堂“国旗课”,甚至有网友表示,现在才知道使用五星红旗有这么多严格的规定。
错误使用国旗屡见报端
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中,第四点规定:“全体一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为红地五星旗,象征中国革命人民大团结。”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该法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国旗法不仅规定了国旗的制法、悬挂场合及悬挂方式,还强调了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因此每个公民与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
尽管国旗法有明确规定,但近年来,错误使用国旗、污损国旗的问题屡见不鲜。
2014年9月,为营造国庆氛围,海南省海口市各主要道路两侧路灯灯柱陆续挂满灯笼、国旗、地产公司广告,商业广告与国旗一同悬挂在同根灯柱上,涉嫌违反国旗法。随后,海口市市政管理局要求相关单位进行整改。9月30日,海口全城主要道路紧急更换、拆除涉国旗违法广告。
2015年10月,海南省三亚市一家酒吧采取天安门城楼阅兵主题进行装潢,在门口建造了一个“天安门城楼”,两侧各立一个“华表”,另摆放四辆仿制的坦克、大炮等武器装备。酒吧吧台后面也是红色主题装潢,上部由左到右依次挂有国旗、国徽、中国共产党党旗,下面还放有红色电影中人物的主题牌。
2016年6月,武汉市江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办公楼顶,旗杆上一面国旗倒挂悬在半空。而且国旗的颜色看起来比较暗淡,外观陈旧。
这些只是近年来见诸报端的一些错误使用国旗事件,在日常生活中,类似的例子并不少见。
法律明确错误使用罚则
错误使用国旗,应承担怎样的责任?
郑州大学副教授侯宇介绍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九条对毁损等侮辱国旗的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侯宇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此外,侯宇介绍说,对于升挂国旗也有相应的注意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五条规定,升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显著的位置。列队举持国旗和其他旗帜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其他旗帜之前。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第十七条规定: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第十八条规定: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
另据介绍,外交部《关于涉外升旗和使用国旗的规定》(1991年4月15日发布)第十七条规定:悬挂国旗一般应以旗的正面面向观众,不要随意交叉悬挂或竖挂,更不得倒挂。有必要竖挂或者使用国旗反面时,必须按照有关国家的规定办理。第十八条规定:多国国旗并列升挂,旗杆高度应该划一。升挂时必须先升中国国旗,降落时最后降中国国旗。同一旗杆上不能升挂两个国家的国旗。遇有需要夜间在室外悬挂国旗时,国旗必须置于灯光照射之下。
制作使用不合格应受罚
对污损国旗、升降国旗行为,国旗法有明确规定,但是,对于使用质量不合格国旗的行为,是否有相应的适用法律?
对此,侯宇说:“我国法律、法规未对制作和悬挂不合格国旗作出规定。若有证据表明故意制作和悬挂不合格国旗,可以适用国旗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即情节较轻的则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为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步峰对此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说:“国旗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但是,针对第十七条设定的违法行为,国旗法没有规定相应的罚则,不像国旗法第十九条对侮辱国旗行为设定了罚则。不过,对使用不合格国旗的行为也不是完全没有相关规定。国旗法第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外交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国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企业制作。”
张步峰说,据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和原总政治部对国旗的不当使用在各自管辖范围内有监督管理权。一些地方规章做了进一步规定,如《上海升挂使用国旗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市、区(县)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地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推动管理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升挂、使用国旗,并定期检查。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升挂、使用国旗的,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市、区(县)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地区管理机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于不合格国旗的出现,张步峰说:“国旗生产企业是省级政府指定,意味着国旗是特许经营。所以,对于没有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工商部门可以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其非法经营行为进行处罚。对于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如果其生产不符合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国旗国家标准,质检部门可以根据产品质量法对其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