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毒地”环境公益诉讼一审宣判
本报讯(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李超 实习生 恽奎照)1月25日,由“常州毒地”事件引发的环境公益诉讼一审宣判,江苏省常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下简称“自然之友”)与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下简称“中国绿发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9.18万元,由两原告共同负担。
2016年4月,常州外国语学校环境污染事件引起公众关注,500名在校生疑似因化工厂污染地块中毒。4月29日,自然之友正式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环境公益诉讼立案材料,中国绿发会也作为共同原告加入此案,对江苏常隆化工有限公司、常州市常宇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华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提起公益诉讼。
2016年5月16日,自然之友、中国绿发会起诉江苏常隆化工有限公司、常州市常宇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华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一案被正式立案。自然之友提供的民事起诉书指出,三被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严重污染了原厂址常隆地块后搬离,但均未对该污染场地进行妥善修复,严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其行为违反了环保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应承担环境侵权的法律责任。原告方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企业消除原厂址污染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并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等。
2017年1月25日,该案在常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自然之友提供的判决书显示,由于常州市新北区政府已于涉案地块依法开展环境污染损害修复工作,环境污染风险已得到有效控制,并且后续的环境污染检测、环境修复工作仍然正在实施,原告方提起本案公益诉讼维护社会环境公共利益的诉讼目的已在逐步实现。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189万余元由原告方共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