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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村子8名村干部,除一名在外经商的,其余7名全部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刑。1月9日,经浙江省仙居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罗华忠等7名村干部因职务侵占罪被分别判处七年至一年有期徒刑,其中3人缓刑。
2006年初,仙居县福应街道横路丁村根据县防汛防旱指挥部的要求,准备将该村所辖的溪滩进行清障(实际为取石制砂进行盈利),时任村委会主任丁振勇、村委会委员罗华忠、村党支部副书记罗远光3人私下同承包人应某等人约定,由应某等人承包该清障工程,上交村集体共20.5万元,但应某等人需实际支付120万元,多出的99.5万元分给村干部,罗华忠、丁振勇、罗远光3人入干股(三人并未拿出现金入股)到应某的石子制砂场。后罗华忠、丁振勇、罗远光3人同村党支部书记罗秒林、村党支部委员丁桂方、罗培秀以及村文书罗培暖就承包一事商定,以20.5万元承包给应某等人,另外每个村干部私下再向应某拿2万元钱,村书记和主任每人多拿5000元。2006年3月26日,横路丁村与应某等人签订协议后,应某等人将事先约定的120万元扣除罗华忠、丁振勇、罗远光3人投资款每人各12万元计36万元及上交村集体的20.5万元,余下的63.5万元现金送给罗远光等人。罗华忠等7人将之私分,其中罗华忠个人实得44万元,其中现金32万元;丁振勇个人实得21.5万元,其中现金9.5万元;罗远光个人实得18.5万元,其中现金6.5万元;罗秒林个人实得7万元;丁桂方、罗培秀个人实得各3万元;罗培暖个人实得2.5万元。(浙江检察网 郭楠 赵雅娟 杨永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