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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斯故意杀人案
2000年,被告人陈斯曾借给同村村民陈光500元。2005年,陈斯向陈光索要欠款未果,与陈光发生斗殴,陈光之弟陈勤见状进行劝阻。后在村委会的调解下,陈光向陈斯归还了欠款并赔偿了医疗费。但陈斯认为陈勤拉偏架,怀恨在心。
2008年2月7日19时许,陈斯携铁锤来到陈勤家等候,伺机作案。被害人陈勤之子返家时,陈斯用铁锤打击其头部后逃离,陈勤之子死亡。
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陈斯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陈斯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院核准期间认为本案系因民间纠纷引发,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经调解,双方达成谅解,依法不核准死刑。
大年初一夜幕降临时分,30多岁的安徽农民陈斯(化名),手持铁锤窥伺在同村一农家门外,咬牙切齿地等候这家人外出返回。
看到一个男孩独自来到家门前,陈斯从背后用铁锤猛击男孩头部,继而将倒地的男孩抱到附近柴堆边,再用铁锤猛击他的头部数下,然后逃离现场……
排除个人感情因素 复核法官提出不核准意见
2008年8月14日,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陈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陈斯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于同年10月6日下达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我儿子与被害男孩年龄相仿。看到照片上被害男孩身上那件和我儿子穿的式样相同的羽绒服,源自父亲的本能,我对这起罪行极度忿恨。”7月25日下午,正在最高人民法院办公楼12层一间办公室加班的李俊接受了记者的采访。作为刑四庭的助理审判员,李俊是复核审理陈斯案的3名合议庭成员之一。
“但是,我的工作让我不能从个人感情考虑。”李俊说。
记者得知,对这起案件进行死刑复核审理时,李俊依据对案情事实的分析,提出了“不核准死刑”的个人意见。
今年1月,最高法院下达刑事裁定书,不核准安徽省高院对被告人陈斯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将该案发回安徽省高院重新审判。
受理这起死刑复核案件后,李俊仔细审查案卷,多次打电话与安徽省高院刑庭的承办法官交流案情,还亲赴安徽提讯关押在看守所的陈斯。
“最高法院对于死刑复核非常慎重。”李俊告诉记者,凡审查案情证据、法律适用、审判程序等等,都要求缜密清晰,裁判文书更要字斟句酌,“没有哪个人敢马马虎虎”,这是他来北京工作3年来的最大感受。李俊自云南调入北京成为最高法院刑四庭担负死刑复核工作的法官之前,他已经在云南省高院刑庭工作了13年。
记者获悉,最高法院自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伊始,在对“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判断上;在对诉讼程序的正当合法上;在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死刑标准把握上;在对“可杀可不杀”的政策权衡上,要求更加严格,标准更加统一,以期达到质量上更有保障。
反复劝说讲解法律 做通双方家属工作难度极大
被陈斯锤击的男孩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安徽法官入村征求群众对此案看法时,多数人认为杀人就该偿命,何况被杀的是那家唯一的男孩;也有人认为,陈斯杀人后没有逃跑,是自己投案自首的。
最高法院合议庭在审查该案时,注意到引发陈斯犯罪的一些细节。
原来,陈斯在北京打工期间曾借给同村村民陈光(化名)500元,5年后他向其索要时发生斗殴。陈光的弟弟陈勤(化名)在场劝阻,陈斯事后认为陈勤拉偏架,致使他在斗殴中吃亏受伤,遂怀恨在心。虽然陈光在村委会调解下归还了欠款并赔偿了医疗费,但陈斯仍产生了杀害陈光、陈勤及其家人的想法。
陈斯在守候时曾想“来一个杀一个”,事实上他锤击陈勤儿子后就害怕了,跑回家跟父母讲了,父母劝他自首,他给派出所打电话投案自首。
李俊说合议庭还注意到,本案在一审、二审期间,陈斯家属拿出9000元丧葬费交给被害人家属。
“此案被告人投案自首,具备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李俊说。
记者随后电话采访了安徽省高院刑庭的承办法官潘少华。
潘少华告诉记者,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后,被告人没有上诉。陈斯家境贫穷,与父亲同住,面对7万多元的赔偿金,他无力赔偿,他的父亲也没有钱赔。为了让被害人家属能够得到赔偿,也为该案最终能够获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安徽高院承办法官一次次与被害人家属和被告人家属商谈,甚至在去年隆冬时节找到在北京打工的陈勤夫妇。
潘少华与另一名法官向陈勤夫妇介绍国家刑事政策,解释法条规定,又从现实情况分析两家不应永世结仇,夫妇俩渐渐地能够理解法官的苦心劝慰。而陈斯亲属也在法官的说服下凑齐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金。
透彻把握政策内核 减少双方痛苦真正案结事了
3月2日,安徽省高院经重新审理后下达刑事判决书,陈斯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这起死刑案件的最终改判,是不是由于被告人亲属交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得以“花钱买命”呢?
对于这种疑问,最高法院刑四庭庭长杨万明这样看:“我们对每起死刑复核案件都要依法进行详尽审查,经过全面综合的周密考虑后作出核准或不核准决定。对于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刑事案件,从某种角度看,被告人积极给予被害人民事赔偿,一方面是对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进行必要的修复,另一方面也是被告人悔罪的表现。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附带民事赔偿与死刑适用不存在必然关联。”
在杨万明看来,这起案件表现出法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而这一点是最高法院院长王胜俊不久前特别强调法官要具备的能力之一。
“我们办案时要充分体谅被害人亲属的痛苦,也要对被告人犯罪的主观与客观情况作全面把握。”潘少华认为,作为刑事法官更要对国家刑事政策的精神内核有着透彻的把握。在涉及刑事案件的民事调解中,需要运用良好的调解艺术,在法律框架内精确引导被害人亲属和被告人亲属,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杜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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