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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村干部写下饭费欠条后,却拒不偿还欠款,他们辩称钱是上届村委会所欠,打欠条纯属职务行为,却又证据不足。8月13日,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三人偿还所欠饭费。
张某在宁津某村附近经营饭店多年,该村村委会工作人员经常到他的饭店就餐。但就餐后,村里的工作人员很少现金结账,而是采用临时在菜单上签字的形式承认所欠饭钱,称过一段时间一并支付。后来,张某多次向村里讨要欠款未果,便将以个人名义给其打下3426元饭费欠单的郑某等三名村干部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偿还所欠饭费。
郑某等三人辩称,他们今年5月份开始和上届村委会班子交接工作,准备担任下届村委会干部。当他们整理村里的财务时,也接过了村里欠的这笔饭费,并于5月31日向张某出具了欠条,注明欠饭费3426元。后来,张某持欠条多次催要,他们觉得饭费是上任村干部所欠,虽然欠条是他们打的,但这是村里的债务,应由村委会偿还,他们只是职务行为,无偿还义务。
宁津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三人给张某出具欠条的时间是5月31日,欠条上没有加盖村委会的公章,而他们三人却是在6月份才开始正式担任村干部。也就是说,他们出具欠条时还未担任村干部,故三人就餐并欠下饭费完全是个人行为。至于他们声称饭钱是上届村委会所欠,他们只是职务行为,这一说法因无证据证明,而且该村委会现任负责人也不认可该笔债务,同时欠条是以他们个人名义所写,因此只能认定欠款是他们的个人行为。
作者: 郑春笋 高忠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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