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被拒查询公司登记档案后状告工商局(图) ——中新网 - 闆风珶鎶骞冲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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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民被拒查询公司登记档案后状告工商局(图)
2009年09月09日 12:29 来源:检察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工商局的大门能否最终向王翠棉敞开,这场诉讼会给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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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9月1日,36岁的河北省石家庄市民王翠棉诉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称“工商局”)信息公开一案,在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王翠棉的主要诉讼请求是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石家庄市金宝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金宝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

  自去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百姓和工商部门对簿公堂的案件还比较少。“一般情况下,公司登记档案查询是件非常简单的事情,不会形成诉讼。可就这么简单的事情,对于我讲,却比登天还难。”王翠棉说。

  案件引来不少媒体关注。“采访这个案子,我是抱着双重心态:作为记者,这是我的工作;但作为一名百姓,没准儿哪天这种事也会落在自己头上,所以,我特想知道,求助工商这条路,是否能走得通?”一位同行如是说。

  为继承父亲股权女儿起诉工商局

  事情要从王翠棉的父亲王破盘突然病逝说起。

  王破盘生前是金宝公司的董事长,公司的主要创始人。王翠棉说,金宝公司成立于1994年,“从成立开始,十几年来,父亲一直担任公司董事长。公司经营也主要是他一个人在操持。”

  王翠棉还告诉记者,金宝公司规模不大,包括父亲在内,只有几个人。当初成立它,最直接的目的是以它为基础,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1995年10月,中外合资企业河北金华停车综合服务中心(下称“金华中心”)如愿成立,金宝公司占75%的股份,外商占25%股份。作为大股东的代表,王破盘担任了金华中心的董事长,直至去世。

  这些年,公司日益壮大,王破盘的事业蒸蒸日上。王翠棉称,仅金华中心一座在建大厦,就价值数亿元。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08年8月8日,王破盘因心脏病突发猝死。

  8月17日,一家人办完丧事从父亲老家回到石家庄,吃惊地发现,金华中心的营业执照早在8月14日就已在工商部门作了变更,董事长易人。原来锁在父亲办公室柜子里的公司所有档案,也不见了。

  “父亲是金宝公司的创始人,持有公司80%股份,另外两位股东当时并没有实际出资,是父亲送的干股。”王翠棉说,金宝公司占有金华中心75%的股份,而且,按照金华中心章程,金华中心的董事长,要由金宝公司委派。所以,继承父亲在金宝公司的股份,对他们兄弟姐妹几人及母亲,意味着巨大的经济利益,“继承父亲股份,天经地义,符合法律规定。律师大致估算,可能有数亿元。”

  然而,金宝公司其他股东,却否认王破盘拥有公司股份。

  如何才能证明父亲在金宝公司的股权?父亲死了,从金宝公司也不可能拿到有力证据,于是,王翠棉想到工商局,“只要当初登记时的档案资料还在,看一下,不就一目了然了吗?”

  2008年10月15日,王翠棉向石家庄市工商局提出查询金宝公司档案材料申请,遭到拒绝,但11月3日,石家庄市工商局授权该局下属企业注册分局在一份“股权说明”中称,“金宝公司”的企业档案“尚未找到”。

  2009年6月29日,另一继承人王中信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再次提出申请,仍然未果。

  至此,一场围绕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已经不可避免。

  被吊销企业信息是否属于信息公开范围?

  2009年5月,王翠棉通过电话向北京大学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寻求帮助。该中心一直致力于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心主任、北京大学法学院王锡锌教授认为王翠棉的遭遇很典型,决定对她实施法律援助。

  “正是他们的援助,让我下了打官司的决心。”王翠棉说。

  北大公众参与中心委派李义旭律师、吴昕栋研究员担任王翠棉的代理人。9月1日的庭审中,两位代理人从多个角度论证王翠棉申请的事项,属于工商局应该公开的内容。并将工商局不公开信息的行为,归结为“三宗罪”:违犯《公司法》第六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等法律的规定。

  而在答辩书和9月1日庭审过程中,石家庄市工商局也提出多条答辩意见。

  围绕这些焦点问题,双方展开激烈辩论。第一个焦点:被吊销企业的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工商局提出,由于没有参加2001年度企业年检,金宝公司已于2002年12月12日被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只是至今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对于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档案,工商局负责企业登记的企业注册分局通常以死档处理,系统中没有其有关信息。

  原告方则认为,《公司法》第六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都没有排除对被吊销公司的查询。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也就是说,即使公司被注销了,社会公众也有权查询。“试想,如果一个企业被吊销了,它却还继续经营。作为其交易的相对方,如何才能知道这一信息?显然只有通过工商登记查询才能知晓。如果这种情况不属于查询的范围,那么,登记公示的意义何在?社会的交易安全如何保障?”吴昕栋说。

  对“死档”的说法,原告两位代理人发出一连串追问:“被告说这种情况不属于公开的范围,理由是对于被吊销公司,其注册分局通常作为死档处理。这是不能公开的理由和依据吗?作为死档处理是什么意思?和档案公开有什么关系?注册分局这么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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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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