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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汶川大地震发生时,远在河南省郑州市安钢大厦居住的黄某感受到了强烈的震感,情急之下,他从窗户跳至2楼平台,结果摔成颅骨骨折,致八级伤残。事后,黄某将大厦诉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0万余元。近日,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为,原告逃生方式不当是主要原因,应负主要责任。
跳楼逃生引发争议
原告黄某在庭审时说,地震发生时,他正住在被告的507房间。感觉到地震后,他迅速向楼下转移,当跑至二楼和三楼中间楼梯拐角处时,发现二楼安全出口不通,情急之下从窗口跳至二楼平台,造成颅骨骨折。事故发生后,他蒙受了巨大的经济和精神损失。
但大厦代理人表示,大厦的安全出口是畅通的,原告在慌乱中把二楼和三楼之间设备层的门当成了安全出口,其自身的错误认识,加上又采取的错误的逃生方式,是造成摔伤的主要原因。因此,大厦方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该代理人还反问原告:“当时大厦中住有很多人,为何偏偏你会被摔成颅骨骨折呢?其他人为什么安然无恙呢?”
大厦代理人还表示,大厦方对原告的遭遇表示同情,不仅及时送他到医院接受治疗,还发动大厦员工为其募捐,共筹得10050元捐给了治疗中的他。
黄某说,大厦楼梯内昏暗不清,事发时所谓的设备层也没有标志,只有熟悉情况的人才能找到安全出口。他认为,大厦管理不善,使其在地震发生时寻找安全出口时产生错觉,应当担责。
错误逃生负主要责任
法官吴成龙告诉记者,法院多次组织双方就赔偿事宜进行调解,但被告方认为其自身无任何过错,拒绝调解,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地震发生过程中,原告为紧急避险,情急之下顺大厦东楼梯往楼下跑,当跑至三楼至二楼之间的设备层时,因该设备层标识不清晰,致使原告误判而跳楼致伤,并由此造成各项经济损失。在五楼至一楼的安全通道确实通畅的情况下,该损害后果的发生,原告错误判断且采取紧急避险的方式不当是主要原因,被告标识不清晰有一定因素。原告损害后果被告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原告应负主要责任。原告所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住宿费,因无直接的证据证明,不予支持。
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黄某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法医鉴定费等五项经济损失共计16万余元的20%,计款3.3万余元。本报记者 邓红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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