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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民工朱某在德州市中心医院综合楼施工工地务工时,误入了尚未竣工的电梯井,从三楼摔到一楼,造成高位截瘫。日前,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由上诉人杭州某电梯公司赔偿朱某医疗费、伤残补助费等共计40万余元。
2005年7月19日下午5时许,朱某错将未竣工的门诊楼三楼东墙一电梯井当成楼梯,一脚踏了下去,结果造成高位截瘫,大小便失禁,经鉴定所受伤构成二级伤残。截至2006年4月底治疗终结,朱某住院期间花了医疗费11.98万元。为此,朱某将杭州某电梯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杭州某电梯公司所辩称的事故发生时未进入工地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在施工过程中,应保证对已设置的安全标志和警示安全防护设施正常使用,因此,对原告朱某坠楼摔伤,被告杭州某电梯公司应负赔偿责任。并判决被告杭州某电梯公司赔偿朱某医疗费、伤残补助费等共计45.18万元。
一审判决后,杭州某电梯公司提起上诉。
经二审审理,德州中院认为,杭州某电梯公司系实际侵权人,朱某直接起诉杭州某电梯公司要求赔偿符合法律规定。杭州某电梯公司已进场施工没在现场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没尽到安全提醒义务,为了施工方便,拆除已经设置的防护栅栏,造成了朱某从电梯门洞掉下摔伤事件的发生,杭州某电梯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法院认为,受害人朱某自身也有过错。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按9:1分担责任为宜。终审判决上诉人杭州某电梯公司赔偿被上诉人朱某医疗费 、伤 残 补 助 费等共计400650.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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