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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我们的社会越来越个人化、异质化,而对犯罪人的刻板印象,却在社会飞速发展的同时仍然停滞在上世纪80年代的水平,导致公众无法观察和理解具体个人内心的动荡,一旦遇到不按常理出牌的犯罪案件就出现集体困惑。
发生在大兴的李磊弑亲案再次让我们惊诧到了犯罪人的残忍,本案中最引人注意、同时又最令人费解的也正在于他会手刃自己的最亲之人。的确,具有普遍性的公众思维绝对无法理解,在血浓于水的家庭当中,能有多么刻骨的仇恨让犯罪嫌疑人做出近乎灭门的犯罪选择,到底是为什么?
在分析此类犯罪的动机时,公众习惯性的思维仍是以“理性人”的假设为加工路径的,倾向于从成本与收益的计算上,从“亲情本应高于一切”的假设上,从日常中有无劣迹的推论上,从犯罪前有无情绪与行为反常的预测上,去探究为什么的问题。
事实上,李磊案以及之前的美国胡德堡基地枪击案等恶性案件,都让传统的解释模式陷入困境;而一旦发现无法解释或难以解释时,常常习惯性地提出“杀人者是否精神正常”的疑问。究其原因,大概是我们常人所遵循的逻辑并不是杀人者的逻辑,在将这些犯罪人视为理性人或应当理性的时候,忽略了个体特有的环境、人格、认知和情感体验,忽略了在当下社会中每个人都可能表现出的非理性。
在我国,对犯罪人的标签曾经经历过两次变迁。一是改革开放前,犯罪作为阶级斗争的产物属于敌我矛盾,犯罪人所表现出的残忍被解释为阶级仇恨;二是改革开放之后,由于犯罪主体的身份变化和我们意识形态的变化,又将绝大多数犯罪人理解为在犯罪之前就必定是具备不良品行的人。
这两种思维逻辑造成的误区,常常是将所有犯罪人特别是恶性案件的犯罪人作为同类的群体加以认识,只强调其法律身份,不认同其社会身份,进而用简单的“二分法”将犯罪人与守法者区别开来,形成犯罪人必然是“长期社会适应不良者”的刻板印象,忽略了犯罪人的个体特征和他们也要在现实中扮演社会角色的事实,虽然可以体现公正,却难以做到真实与客观。
在倡导集体意识和统一价值观的语境下,同质的意识形态和生活环境,使我们具有以自己的逻辑去认识别人的可能性;但随着多元社会的到来,特别是对个人自由和隐私权的保护,社会领域被分割为众多的个人空间,社会越多元,个体间的差距就越明显,我们就越难以观察他人的精神空间。如今,我们的社会越来越个人化、异质化,而对犯罪人的刻板印象,却在社会飞速发展的同时仍然停滞在上世纪80年代的水平,导致公众无法观察和理解具体个人内心的动荡,一旦遇到不按常理出牌的犯罪案件就出现集体困惑。
这可能也是媒体记者遍访李磊生活圈子中的人,却还没有找到其事前有“异常”的原因。
我们是个原本就不善于、不乐于直接表达情感的民族,情感表达的婉转、曲折也容易导致内心的冲突与压抑。再如果那些同情心、罪责感等被我们称为美德的社会情感在个人成长过程中得不到启蒙和开发,个体性格的冷酷常常是必然的。每一个恶性案件的背后,都存在只有犯罪人自己才能言表的、内隐性的真实原因,他们自己的逻辑往往就是其杀人的理由。可能在你我看来,这类案件存在许多偶然的影响因素,因为犯罪人可选择的犯罪方式绝不是唯一的,但也正是这些偶然构成了杀人者人生的必然。
□马皑(犯罪心理学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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