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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重庆12月23日电(银雪 张瑞雪)23日上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邹鸿成故意杀人、强奸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死刑判决。
2009年10月1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邹鸿成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邹鸿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12月10日,重庆高院进行了开庭审理。
二审审理查明,2008年10月左右,邹鸿成与被害人杨某因同在重庆某高校学习相识。邹鸿成在追求杨期间,因对杨与其他异性来往等事不满,心存怨恨,起意报复杨某某。2009年6月和7月,邹鸿成先后购买2把刀具伺机作案。
同年7月13日13时许,邹鸿成来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一商场内,与在此购物的杨某某见面。邹鸿成乘杨不备,持随身携带的刀具朝杨的颈部、头部、腰部等处砍、刺数十刀,致杨当场死亡。邹鸿成作案后逃至该商场二楼消防通道时,被公安民警及商场保安人员捉获。
法院同时查明,2008年3月22日上午,邹鸿成在重庆市南岸区家中,强行与前来为其补习功课的家庭女教师傅某发生性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邹鸿成在追求杨某某期间,不能正确处理自己的感情问题,无端对杨产生怨恨,进而准备了作案凶器,实施了杀人行为,且案发当时邹鸿成与杨某某之间没有矛盾冲突,邹鸿成并非激情杀人,而是蓄意杀害。精神医学鉴定书载明,邹鸿成患有强迫症,但邹鸿成在作案时不受精神病态支配,作案时辨认能力、控制能力存在,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邹鸿成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重庆高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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