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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岁的张老太膝下有三女两男,往年都是在大女儿家过冬,今年却被大女儿“扔”到老年公寓。29日,记者了解到,张老太把房子给了大女儿,而女儿不经自己同意就把她送到老年公寓,明显没尽到赡养义务,所以她想要回房子养老。
29日上午,在八大湖小区一家老年公寓,张老太的次子郭起民说,在1994年之前他大姐郭女士是和母亲一起住的,当时户主是母亲,房子也即将拆迁。在1994年10月大姐和母亲签订了《房屋居住协议》,把购买安置房屋权转让给大姐的女儿,产权归大姐的女儿所有,而张老太有永久居住权。“当时大姐、姐夫说老娘把房子给了他们,养老就是他们的事。现在大姐不经老人同意就把老人送到老年公寓,明显没有尽到赡养义务。”郭起民说。
记者随后联系了郭女士的丈夫安先生。谈起老人想要回房子的问题,安先生表示,自己家已经尽到照顾老人的义务了,按照协议,现在的房子是自己掏钱买的,产权也归自己女儿,老人不可能要回房子。
28日下午,就张老太能否要回房子的问题,山东岛城律师事务所的张现辉律师说,由于当初签协议时双方都是自愿的,而且没有具体的条款约定对老人的赡养责任以及违约责任,现在房产产权不在张老太名下,所以,想通过法律途径要回房子不太现实。
青岛大学社会学刘教授表示,随着社会的发展,涉及老人赡养、房屋产权确认之类的纠纷越来越多,而且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多数老年人在利益受损时不知道如何为自己维权。对此,张律师建议,老年人在处理房产时要给自己“留后路”,尽量不要在生前就直接把房产过户给子女,即便要过户,也要签好协议,具体约定双方的义务和责任,以便维权。(记者 赵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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