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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的程女士在公交站上车时被挤倒,和进站的公交车接触后受伤。程女士将公交公司告上西城法院索赔。记者今日获悉,虽然程女士与公交司机均没有责任,但依照道交法的规定,公交公司仍被判赔偿近两万元。
去年10月23日晚,在西直门外大街公交站内,一辆360路公交车进站。正准备上车的程女士被身后的乘车人挤倒。程女士说,公交车右侧轮胎将她的右腿挤压,致使其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公交车司机和程女士都没有责任。经住院诊断,程女士腿部多处骨折。
随后,程女士将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客运分公司告上法院索赔。
公交公司辩称,乘客应在站台等候,但事故发生在站台下,程女士被他人挤下站台,责任就不在公交一方。交警已经判定了双方无责,无责最多赔10%的损失,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根据道交法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公交公司应当全部承担程女士的合理损失。由机动车一方先承担强制保险范围内的赔偿,而后可另行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最终,法院判决公交公司赔偿程女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近2万元。(记者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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