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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宁波1月13日电(记者 何蒋勇)听说菜场管理人员抓住了小偷,菜场经营户毛某出于义愤拿起一个塑料桶砸向小偷的脑袋,没想到这个不起眼的塑料桶里面装的竟然是硫酸。近日,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毛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起因:菜场管理人员伏击抓获小偷
事情要追溯到2008年10月,海曙区西成菜场管理处频频收到群众反映,说停在菜场附近的电瓶车被盗,副场长袁某就和其他管理人员及保安想伏击一下。10月19日上午十时多,袁某和另一名工作人员在二楼窗口看到有两名男子鬼鬼祟祟东张西望,没多久,他们就准备向一辆电瓶车下手撬锁。于是袁某叫上工作人员冲下楼直奔小偷。两名小偷见势不妙扔下车就逃,结果一人被抓一人溜掉。被抓的小偷李某被扭送到菜场办公室二楼。
群起殴之 没想到硫酸溅了一身
听说菜场管理人员抓住了一个偷电瓶车的小偷,很多经营户都拥过去看热闹,同时出于对小偷的憎恨,不少人上前抡上几拳给小偷教训。一时间小小办公室挤了一二十人,水产经营户毛某也是围殴者之一,因为自己曾经被偷过电瓶车,因此对小偷更是气不打一处来,一眼瞥见办公室角落有个方形塑料桶,不加考虑随手拿起就朝小偷脑袋上砸去。这一砸,砸出了祸端。
原来塑料桶里装的是菜场管理处用来清洁厕所的硫酸,塑料桶本来就不怎么牢靠,毛某这一砸,塑料桶爆裂开来,硫酸溅了小偷和毛某一身。同时也溅到了几位近处的围观者。
当时很多人还以为自己被热水溅到了,直到副场长袁某一声惊呼:桶里面装的是硫酸!大家才纷纷跑下楼用冷水冲洗,但是很多人已经被烧伤,办公室的桌子椅子也被烧出几个黑块。
当天晚上九时许,水产经营户毛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判决:故意伤害罪
经鉴定,小偷李某的头部、面部、手臂、大腿等多处烧伤,构成轻伤。围观群众中也有一名构成轻伤,另外五名构成轻微伤。
近日,海曙法院开庭审理这起故意伤害案。被害人李某也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经法院调解,最终李某和毛某达成协议,由毛某赔偿李某10.5万元。
法庭上,毛某的辩护律师认为毛某是出于义愤才去殴打偷电动车的李某,并且未预见到桶内盛有硫酸,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且已与李某达成了赔偿协议,并支付了部分赔偿款项,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海曙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人毛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可予采纳。故依判决被告人毛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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