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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盗窃案件,判处被告人梅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梅某,2008年7月份毕业于河南省某本科学院,毕业后四处求职,2009年6月初应聘到光山县某公司工作。7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梅某下班时乘无人之机,利用事先准备好的钥匙将其老板2006年购买的一辆豪爵蓝巨星125摩托车骑回自己家里,请人打磨掉发动机号及车架号后又换上一套车外壳,归己所有和使用。后梅某辞职。经人举报,2009年12月15日光山县公安局民警在其家中查证时人赃俱获。该摩托车经鉴定价值4760元,被公安机关追回后已退还给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梅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主动为其缴纳了罚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后悔莫及,可为时已晚。 夏惠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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