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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境外亲戚的委托,被告人益某以37万元的价格非法购买了203.3斤藏羚羊羊绒,并委托一名货车司机将其运送到阿里地区扎达县,企图从中印边境线上再偷运出境。不料,当货物刚运送到曲水县采纳乡吊桥附近时,便被拉萨市森林公安局民警查获。日前,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益某犯非法收购、运输贵重、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3万元。
案情回顾
2009年4月初,被告人益某的境外亲戚通过他人从樟木口岸先后两次给其汇来24万余元,让益某在拉萨收购藏羚羊羊绒。
当月,益某在大昭寺附近的一家甜茶馆内与卓某(已经另案处理)相识,并就非法收购藏羚羊羊绒的价格和数量达成协议。几天后,卓某以37万元的价格将藏羚羊羊绒卖给益某,益某便将购买的藏羚羊羊绒运至嘎玛贡桑亲戚家打包。
2009年5月23日,益某从朋友处借来一辆越野车,分两次将收购来的3包藏羚羊羊绒运送到娘热路阿里地区驻拉萨办事处退休基地停车场内,交由一位名叫多某的东风货车司机运送到阿里地区扎达县中印边境。当日深夜23时45分,当多某驾驶着东风货车沿318国道行至曲水县采纳乡吊桥附近时,被拉萨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次日凌晨5时30分许,益某落入法网。
自治区林业调查规划研究院鉴定文书证实,拉萨市林业公安处查获益某委托多某运送的3包共计101.65公斤动物绒毛,均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藏羚羊绒毛。自治区林业局价格认定意见书证实,203.3斤藏羚羊羊绒总价值为人民币1506万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益某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请求法院依法惩处。被告人益某的辩护人对涉案的203.3斤藏羚羊羊绒纯度以及价值认定提出异议,请求法庭对该案的3包动物绒毛究竟是藏羚羊羊毛,还是提炼出的纯羊绒,以及折算的藏羚羊头数和价值予以重新认证。
法官说法
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为,被告人益某在明知藏羚羊系国家保护动物的情况下,非法购买藏羚羊羊绒并运输,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且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益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
对于被告人益某的辩护人提出“该案的3包动物绒毛究竟是藏羚羊羊毛,还是提炼出的纯羊绒,以及折算的藏羚羊头数和价值予以重新认证”的辩护意见,有《自治区林业调查规划研究院鉴定文书》和《自治区林业局价格认定意见书》证实,无需重新认证,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据此,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遂作出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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