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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五加”注射液致人死亡案3月15日在云南开远市人民法院大法庭进行一审宣判。法院对原黑龙江完达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片区销售经理张国宏以及该公司原质量保证部主任王汝平依法进行公开宣判,以销售假药罪判处张国宏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以销售假药罪判处王汝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图为被告人张国宏(右)王汝平(左)在法庭上。 中新社发 钟旭 摄
中新社昆明3月15日电 (钟旭 保旭)今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备受关注的“刺五加”注射液致人死亡案15日在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大法庭进行一审宣判,两被告分别获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国宏作为黑龙江完达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药品经销人员,违反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销售在往返运输途中部分药瓶和外包装破损、被雨水侵泡、污染生物毒素的刺五加注射液,致三人死亡,多人受伤。被告人王汝平作为该公司质量保证部主任,明知该批刺五加注射液在运输途中发生外包装破损,并被雨水浸泡,按照药品管理法规定,应禁止销售,仍然同意张国宏更换外包装予以销售。对上述危害结果的发生,二被告人均持放任态度。被告人张国宏、王汝平的行为均构成销售假药罪。
法院认为,药品不同于一般的商品和货物,它直接关系到他人的生命和健康安全。药品的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都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操作规程进行。
法院一审对张国宏、王汝平依法进行公开宣判,以销售假药罪判处张国宏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以销售假药罪判处王汝平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
本案涉及的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部分,经当事人申请,在法院的调解下,由被告人张国宏、王汝平所属的黑龙江完达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广东湛江中兴药业有限公司、红河州第四人民医院与各被害人及亲属于2009年12月自愿达成赔偿协议,赔偿金额共计人民币3924367.06元,被告已积极履行协议确定义务。
2008年10月6日,云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云南省红河州第四人民医院6名患者使用黑龙江完达山制药厂生产的“刺五加”注射液之后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其中3例死亡。次日,中国卫生部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紧急通知,暂停销售、使用该注射液。同年10月,国家相关部门联合通报黑龙江省完达山制药厂生产的“刺五加”注射液部分批号的部分样品有被细菌污染的问题。随后,中国各省开始严查“刺五加”注射液。(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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