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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岁的辽宁女子刘某,因以能够帮助购买危改回迁房,收取好处费为由,骗取自己5名朋友共计24万元,被检察机关以诈骗罪提起了公诉。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2006年至2009年5月间,被告人刘某在丰台区横七条某号楼,以能够帮助他人购买危改回迁房,收取好处费为由,多次诈骗被害人韩某7万元、张某5万元、张某某6万元、梁某3万元、吕某3万元,共计24万元。 2009年8月6日,被害人报警后,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据悉,5名被害人均是刘某的朋友,其中张某某与刘某相识达10年之久,因此他们非常信任刘某,但没想到刘某会欺骗他们,而且为了拖延时间,还以虚构的房地产公司人员名义发短信蒙蔽他们。除去起诉书指控的诈骗金额外,刘某还以还房贷等为由向该5名朋友借款总额近30万元。
开庭审理时,刘某对自己构成诈骗罪没有异议,但“好处费没有起诉书指控的那么多”,并说从梁某处拿的钱是借的。她说由于自己不懂法,给被害人带来了损失,她很后悔,她还强调自己后来已经意识到触犯法律,并曾主动报过警。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刘某能如实供述部分所犯罪行,有认罪悔罪表现,故对其能如实供述的部分酌予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曹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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