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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金华4月2日电(记者 李飞云 通讯员 吴挺笑 冯志坚)交了学费,各科考试合格,修完全部学分,方某等四人本应该在2007年6月拿到的毕业证书,却到如今一直杳无音讯。
3月31日,浙江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方某等四人诉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与张寿眉(原湖北函授大学金华函授站负责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庭审后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由张寿眉于4月20日之前全额退还方某等四人学费和报名费共计27710元,其他事项双方互不追究。
2004年12月、2006年8月,方某等四人通过《金华日报》刊登的“湖北函授大学金华函授站招生广告”,到第一被告在金华设立的教学点即第二被告张寿眉处报名相应学科的学习,学制二年。根据规定分别在2007年和2009年可以拿到毕业证书,却一直未拿到,但同一批的其他同学都已拿到毕业证,后经多次催促,张寿眉出具承诺书,答应在2009年7月保证办好毕业证,否则退回学费。并出具学费、报名费发票,加盖“中国地质大学成教学院金华教学站”印章的证明书,张寿眉本人出具的承诺书,2002年、2004年《金华日报》刊登的“湖北函授大学金华函授站报生广告”等书面证据。诉请法院判令第二被告退还学费,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被告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代理人答辩称,其一,中国地质大学没有设立过金华教学站或金华教学点的办学机构,亦没有录取方某等人并收取费用的行为;没有刻制、使用过“中国地质大学成教学院金华教学站”、“中国地质大学金华教学点财务专用章”印章的行为;没有以“中国地质大学成教学院金华教学站”的名义向方某等人出具过证明文件;并查实此期间方某等人学籍系注册在商丘师范学院名下,不是地质大学录取并进行了学籍注册的学生。故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其二,本案第二被告张寿眉不是地质大学工作人员,与其没有任何法律关系。故第一被告没有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出具了相应的证明材料。
庭审中,张寿眉承认在金华设教学点没有经浙江省教育厅审批备案,刻章也没有在公安机关备案,开具学费报名费的发票是以金华双溪文化补习学校(法定代表人张寿眉)名义开办。而对于为什么其他学员拿到毕业证,而原告等四人却没有拿到?为什么声称以中国地质大学名义招生,而学籍却注册在商丘师范学院名下?以及其中复杂关系等问题,张寿眉一直未作出明确答复。
庭审结束后,鉴于此案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主审法官在征得各方同意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最终达成前述调解协议。
据悉,2010年3月2日,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收到法院寄送的开庭传票后,即于当月12日向婺城公安分局举报张寿眉涉嫌盗用举报人名义刻制并使用印章;盗用其名义设立办学机构招生、骗取学生学费。(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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