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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儿媳妇悔约要求离婚,老公公坚持认为中间人的“说和”是给他家“下套儿”,遂持刀捅死中间人。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今日一审宣判此案,判决被告人孙善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并赔偿死者亲属12.6万余元。
被告人孙善春现年65岁,系乐陵市化楼乡农民,其儿媳妇与儿子感情不和,曾回娘家居住两年不归。为了劝说儿媳妇回婆家好好过日子,孙善春打听到徐某是儿媳妇娘家兄弟的岳丈,便委托他帮助说和。后经徐某上门热心调解,两家达成和好协议,即由孙善春家给付儿媳妇娘家2万元作为她娘家照顾儿媳妇两年生活的补偿,儿媳妇同意回婆家过日子。
然而,协议履行后,儿媳妇却还与男方闹矛盾,并再次回娘家、要求离婚。因此,孙善春认为是徐某与儿媳妇娘家串通好了来骗婆家钱财的,称徐某的“说和”是“下圈套儿”让孙家人财两空,遂对徐某产生怨恨,伺机报复。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3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孙善春从家中携带一把水果刀骑自动车出门寻找徐某。当他来到村外路段,正遇到徐某骑电动车送孙子上学,遂上前拦下徐某,并拿刀子朝其前胸捅去。“你要捅人吗?”徐某急忙出手阻挡。“捅的就是你!捅死你也不解气!”孙善春边说着边又连续捅了徐某四五刀,直至水果刀的刀柄与刀刃连接处折断才罢休。案发后,徐某因心脏被刺破裂,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孙善春在潜逃途中被警方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善春因家庭琐事而猜忌、报复他人,持刀朝被害人的胸部连刺,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从严惩处。对于其辩称“徐某从中作梗、是骗钱的主谋”、“徐某调解方式欠妥当、有明显过错”等辩护观点,经查没有任何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信。遂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郑春笋 李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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