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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健康的老父亲因乏力头晕进入锡城某医院就医,三个月后,78岁的老父亲回家后,突然死亡。逝者家属认为医院在诊治过程中存在过错,诉至崇安法院,索30万天价赔偿,昨日,崇安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判决。
2009年初,张老先生开始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结肠癌,张老先生几个儿子认为在CT报告已明确提示肠梗阻存在的情况下,医院仍视而不见,并让病人服用了肠道肿瘤、消化道术后病人禁用的“四磨汤”,严重损害了病人健康,加速了病人的死亡。而且对病人未做病理就诊断为结肠肝曲癌晚期,使自家属不能确信医院的诊断,并因此决定转院诊疗,造成巨大损失。医院的行为给逝者家属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家属要求医院赔礼道歉,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赔偿各类损失30万。
庭审中,医院方称张老先生术前并没有肠梗阻的症状,让其服用“四磨汤”是为了帮助病人恢复肠胃功能。病理切片可能会导致极大的风险,在临床诊断已经可以确诊为结肠癌晚期的情况下,可以不做病理。
此外,医院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要求对医院在诊治中是否有过错进行鉴定。受法院委托,无锡市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分析认为:该例结肠肝曲癌晚期诊断明确,行回肠-横结肠吻合术符合治疗规范,术前病史体征未提示上消化道梗阻。术中未做病理与本例病人的转归无关,鉴定结论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法院审理后认为,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中未尽注意义务,而使患者的生命、健康等人身权受到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医学会已就诊治行为作出了鉴定,认为虽然“医疗文书书写欠规范,但与病人的预后无因果关系”,作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针对死者家属的天价赔偿,法院不予支持。(姚鑫 路若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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