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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成都5月14日(刘树军 黄惠敏)14日,记者从四川彭山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结一起假冒注册商标造假酒案,造假酒的韩某兄妹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韩某兄妹2人均系成都市邛崃牟礼镇人。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韩某,从2009年4月开始,便在邛崃市制售假冒的“丰谷”、“小角楼”等注册商标瓶装白酒。同年12月初,韩某将制售窝点迁至彭山县保胜乡一农户家中,继续制售假冒的“丰谷”、“小角楼”等注册商标瓶装白酒。期间,韩某的妹妹韩某则帮助她的哥哥韩某雇请工人并负责假冒产品的生产管理。2009年12月30日,根据群众举报彭山公安机关在韩某兄妹的制假窝点内,查缴大量假冒成品“丰谷”、“小角楼”等注册商标瓶装白酒和各类假冒的注册商标标识及内外包装材料。经“丰谷”酒业公司和“小角楼”酒业公司对查获的白酒鉴定,认定所查获的白酒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产品,其假冒的两个品牌的白酒数量,在市场上的平均售价达到了五万二千余元。同时,还查明,韩某在邛崃市生产的一批假冒的“丰谷”系列白酒,已以三万六千余元的价格销售到成都市创新酒类经营部业主余某处。
法庭庭审中,韩某兄妹2人,面对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证人证言,鉴定证明书,销售价格证明书,现场图,现场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和现场实物照等证据和对其指控的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韩某兄妹两人,为谋取非法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假冒的白酒商品上使用其别人的注册商标的行为,情节严重,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分别判处韩某兄妹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的刑期和处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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