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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着他的面,情人刘某7次割腕自杀,他却“睡着了”。心情濒临崩溃之际,刘某从16楼跳楼自杀。但在案发后,他竟一走了之。
昨日,在(福州)丰泽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此案,因被控过失致人死亡罪,惠安人李某坐上被告人席。对检方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李某当庭认罪。
案件实录
因为一碗水饺,他和情人刘某发生了激烈的争吵。但是,当刘某7次割腕自杀未遂、最终跳楼自杀后,他不但没有救助和报警,竟逃离了现场。面对检方的指控,李某当庭认罪。
情人跳楼自杀 他一走了之
去年11月11日凌晨,泉州市区东湖街五洲城市年华单身公寓,一名女子从16楼坠下身亡。死者是年仅21岁的湖北人刘某,生前在一家娱乐场所工作。事发后,曾与刘某交往密切的男友李某却不见踪影,丰泽警方立案调查。
一个星期后,在仙游县城,惠安男子李某被民警抓获。据查,李某现年37岁,已婚,原是泉州某单位的一名司机。2008年底,他和刘某相识并开始交往。去年11月初,李某租下五洲城市年华一公寓,和刘某开始同居。检方诉称,案发前,李某酒后在租房内因琐事与刘某发生争吵,导致刘某情绪激动,并在房内用碎碗片割腕自杀未果。其间,李某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而是躺在房内睡觉,导致刘某再次情绪失控,并从该房阳台窗户跳下身亡。
经调查,刘某跳楼后,李某并未及时下楼救助或报警,而是带着刘某的手机和笔记本电脑逃离现场。事后,李某又约了另一名女性朋友,一道前往龙岩、莆田等地游玩。落网后,李某被取保候审。
之后,经各方多次调解,李某的家属向死者家属一次性赔偿12万元,从而取得对方的谅解。今年6月,丰泽检方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将李某起诉到法院。理由是,李某酒后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吵,导致他人生命处于危险状态,终因疏忽大意,没有及时有效防范,导致他人死亡,案发后却一走了之,没有及时救助。
之前7次割腕自杀 缘起于一盘水饺?
昨日上午9时许,李某出现在被告人席位上。对检方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李某当庭认罪,表示没异议。
悲剧因何而起?“当时刘某煮水饺让我吃,我醉酒不小心踢翻了整碗水饺,她开始又哭又闹。”李某在法庭上声称,他当时仅推了刘某一把,并没有殴打或有其他过激动作和言语。但检方认为,这样的解释不符合常理,“法医鉴定结论显示,死者左手腕处有7条伤痕,符合碎碗片割伤的特征。而案发现场东西凌乱,在床单、地板、墙边和床角,均发现有死者的血迹,这如何解释?”但李某辩解说,起初他并未注意到刘某在割腕,当他发现时,连忙上前拿走了刘某手中的碗片。随后,法官也提出了疑问,“既然制止了,为何现场到处都有血迹?”
李某的回答却有些含糊,“当时我喝酒晕晕的,也不大清楚。那时,她要跳楼,我把她抱了回来。她又躺在地上哭闹,还拿影碟机砸伤我的眼角。折腾了半个小时,我累了就在沙发上眯了一会儿”。
“当时,你看到被害人跳楼前的状态是怎样的?她站在哪里?”随着法庭调查的深入,法官提出了一系列疑问。“不是站着,应该是卡在阳台外的横梁处。”李某解释说。“卡在横梁处?宽才几十厘米,从窗户外悬空的横梁提取到的死者脚印很正,死者应该是站在横梁上的。”“这个我不清楚,我在屋里没看到人,追出去就看她卡在那里。”面对法官的追问,李某突然又说,“我还叫她把手伸给我,但当时来不及了”。
庭审后,法庭决定择期宣判。
各方说法
争吵行为是否直接导致刘某之死,李某是否应当预见到刘某处于危险状态,李某是否应从轻处罚?昨日,以上这些问题,成了法庭辩论阶段的焦点。
A.辩护律师 自杀非他人能控制 死者应承担后果
“本案的过程很简单,就是一对情侣酒后吵架,女方跳楼身亡,男方成了被告人。”鉴于李某本人已认罪,他的辩护律师发表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以及李某的主观恶性等情况,法院应给予大幅度从轻处罚,并判缓刑。
辩护律师认为,李某的行为在过失犯罪中情节显著较轻。证据表明,刘某的死亡是高坠自杀行为所致,其自杀行为并非李某所能完全控制。况且,之前刘李二人都喝了酒,精神意识不是很稳定。从相关证言体现,死者的脾气本身较暴躁,作为一个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她本身对跳楼自杀行为所能造成的后果,应有充分的自我控制能力。因此,刘某跳楼自杀的行为,应由她自己承担法律后果。
有没救助或报警和“死亡”无关
该律师还认为,在案发过程中,李某并非完全没有阻止防范,只是防范不够彻底而已。李某阻止过两次,因其本人也喝多了,加上争吵后比较困乏,就在沙发上“眯”了一下,并非起诉书所说的在房内睡觉。当李某发现女方不在时,再次阻止救助已来不及。
而且,李某有无下楼救助或报警,和刘某的死也没因果关系,“刘某从16楼跳下去,必死无疑。没证据表明,刘某是因李某未下楼救助而死亡的。李某在事后未报警是害怕所致,初次面对此情形,表现出恐慌是正常的。鉴于本案还存在诸多疑点,如李某的先行行为与李某的救助义务是否存在关系?他是否救助的行为与刘死亡的关系。法院应根据疑罪从无,疑罪从轻的原则,大幅度对李某从轻处罚”。
另外,李某所犯的是一种过失犯罪,这种犯罪是法律意识淡薄所致,社会危害性较轻,而归案后,李某有认罪悔罪态度,又属偶犯、初犯,没有前科,同时积极赔偿将死亡后果和损失降低到最小,并获得死者家属谅解。
B.检方 争吵行为和死亡结果有关
刑法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主观上只能由于过失构成,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检察官解释说,定罪的关键,是要查明过失行为与死亡原因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而本案中,刘某的死虽然是她自杀跳楼所致,但引起她跳楼的根本原因,是双方的争吵行为。在刘某割腕等行为中,李某没采取任何措施,直接导致刘某的情绪向绝望发展。从双方争吵到跳楼,短短45分钟内,能导致一个正常人在短时间内产生自杀念头、割腕7次并最终跳楼,可见之前的争吵行为,或说李某做了某些刺激行为才让刘某直接产生了轻生念头。
正因为争吵使刘某处于需要救助的危险状态,作为心智健全的李某,应知道刘某处于危险状态。而且,对于自己争吵行为而致使女友情绪失控自杀的行为,李某负有积极避免死亡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且也有救助的可能。基于此,可认定双方争吵的行为是刘某自杀的根本原因,两者间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是不是意外事件要看是否应当预见
也有人认为,这是一起意外事件。检察官认为,区分意外事件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关键,是要看行为人在当时情况下是否应当预见。
本案与普通的自杀案不同,发生的地点、时间、人物均很特殊。凌晨,在一间约20平方米、无旁人在场的公寓里,刘某在短时间内割腕7次,李某承认亲自制止跳楼1次,可见其当时情绪濒临崩溃。作为与刘某有特殊关系的成年人,李某应当预见刘某还会采取自杀行为,必须采取一些基本的救助措施。因为当刘某开始割腕自杀时,李某的救助义务随即产生,且从当时特殊环境、时间来看,李某有防范能力,救助义务也要扩大延伸,不仅要救助刘某受伤的身体,还要采取如安抚对方情绪、关好门窗等措施来防范,以阻止刘某继续自杀。但李某未采取任何措施睡着了。李某应当预见,但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没有预见,正是这种不作为行为,直接导致刘某自杀的后果。(记者 魏柳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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