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3月8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自1979年制定,1996年第一次修改以来,时隔16年,本次全国人代会上又一次修正。近日,社会各界也高度关注着这样一部有“小宪法”之称的刑事诉讼法再次“大修”。修改第一条,即是要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刑诉法总则。
【同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王兆国
3月8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自1979年制定,1996年第一次修改以来,时隔16年,本次全国人代会上又一次修正。近日,社会各界也高度关注着这样一部有“小宪法”之称的刑事诉讼法再次“大修”。修改第一条,即是要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刑诉法总则。
【同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王兆国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刑事诉讼法在程序设置和具体规定中都贯彻了这一宪法原则。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刑事诉讼法,既有利于更加充分地体现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
【正文】
综观此次修法的诸多亮点,呼声较高的“程序民主”精神跃然纸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在50多分钟的修法说明中,50多次讲到“程序”一词,诉讼程序、调查程序、律师会见程序等均被纳入“完善”范围。
本次刑诉法修正案草案的亮点除了“人权条款”写入刑诉法以外,修正案草案中删去了“逮捕后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这项条款,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表示,有关规定是明确的,界限是清晰的,在 司法实践当中是能够掌握。
【同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郎胜
这样的规定充分地反映了人大常委会对广大人民群众或者广大人民权利的保障的重视。当然我也注意到,今天在大会结束以后,网上出现了一些说法,说对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秘密拘捕,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因为在我们国家没有秘密拘捕,法律也没有这样的规定。我刚才所说的这种例外情况,就是所说的拘留后除了涉嫌恐怖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通知有碍侦查的,其他的都需要通知。
【正文】
此外,修正案草案还重点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强化证人出庭和保护制度。
【同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王兆国
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正文】为了从制度上防止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了拘留、逮捕后及时送看守所羁押,在看守所内进行讯问和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制度。对此,郎胜表示,这次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样的规定对司法机关是一个刚性的、严格的要求。
【同期】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
至于规定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是从另外一个层面,从另外一个角度规定的。就是说,我们的刑法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如实回答了问题,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可以得到从宽处理。刑事诉讼法作为一部程序法,要落实这样一个规定,它要求犯罪嫌疑人如果你要回答问题的话,你就应当如实回答,如果你如实回答,就会得到从宽处理。这是从两个角度来规定的,并不矛盾。
【正文】
另外,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还为破解“证人出庭难”,增加了专门的条款,设置了证人强制出庭的制度。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法院认为有必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正文】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在介绍刑诉法草案时表示,这次刑诉法的修改,贯彻宽严相济的原则,适应新形势下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的需要。王兆国说,在各方对草案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中,有些方面认识还不一致,有些还缺乏实际经验。考虑到刑事诉讼法修改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循序渐进,逐步完善,对于这些问题,可以继续研究探索。
记者金美辰 赵安源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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