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说】11月27号早上8点45分,两起原浙江女首富吴英"案中案"由浙江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吴英目前看押地浙江省女子监狱开庭重审,涉吴英相关14处房产,吴英作为原告出庭。由于庭审不接受媒体旁听,不少媒体记者在监狱外围等候,直至下午庭审结束。
下午3点半左右,庭审刚结束吴英方面代理律师、云南里程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建伟接受了记者的采访,他表示两起案件至始至终吴英都没有向法院起诉过,因此吴英方并非本案“原告”。
【解说】11月27号早上8点45分,两起原浙江女首富吴英"案中案"由浙江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吴英目前看押地浙江省女子监狱开庭重审,涉吴英相关14处房产,吴英作为原告出庭。由于庭审不接受媒体旁听,不少媒体记者在监狱外围等候,直至下午庭审结束。
下午3点半左右,庭审刚结束吴英方面代理律师、云南里程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建伟接受了记者的采访,他表示两起案件至始至终吴英都没有向法院起诉过,因此吴英方并非本案“原告”。
【同期】(吴英方面代理律师 朱建伟)这个每个案件开始审判长都说请原告这个发表起诉意见 就是宣读起诉书了嘛 那我就回答我发表不了 也是好笑得很 他必须请我发表起诉意见呐 是吧 那我就说我没有起诉啊 我也不是原告啊
【解说】据朱建伟介绍,审判分两场,上午审理胡滋仁案,下午审理刘贤富案。法院进行了调查、辩论和陈述环节,最终决定择日宣判。
【解说】记者了解到,案件要追溯到2006年12月28日,一位自称东阳本色集团经理的安徽籍男子毕健,手拿一份吴英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向当地法院起诉。委托书中显示,吴英将14处房产以3430万元卖给了被告人胡滋仁和刘贤富,两人尚欠本色集团尾款210万元和280万元。随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两案进行民事调解,调解结果为购房者付清上述490万元余款后,即可执行房产的过户手续。
【解说】事情发生后,当时在狱中的吴英给父亲写信,信中强调,自己根本不认识毕健、胡滋仁和刘贤富三人,也未发生过上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而在11月27号的庭审中,三人仍未露面。
【同期】(吴英方面代理律师 朱建伟)从那个2006年12月28号的民事调解协议开始算 算到今天还差一个月零一天 历时六周年 吴英也没有见到那两个被告 和她发生 所谓的发生买卖协议的两个被告 胡兹仁 刘贤富和 以及吴英委托的代理人毕健
【解说】据吴英陈述,2006年12月28日当天,自己当时正被另一人杨志昂非法拘禁,直到28日晚才“释放”,而房屋转让协议自己并不知情。
【同期】(吴英方面代理律师 朱建伟)杨志昂跟她讲 如果不配合就将你沉入江底 那么抢去了她的包 命令她在 她先后吴英说签署了有30张这个空白A4纸张 签署吴英的字 然后那个章子 按照吴英的陈述就是杨志昂自己拿来盖上去的
【解说】记者了解到,这些转让协议所涉及的是本色集团下的多处房产,分别涉及浙江东阳市14处,湖北荆门市2处。2007年,杨志昂被逮捕后,曾在一份警方笔录中承认荆门房产买卖协议是其伪造的。
【同期】(吴英方面代理律师 朱建伟)这个合同行为是否成立和有效 它是要按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 当事人意识表示真实 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 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不损害国家和第三人的利益它才是有效的 那么除了这个公章和吴英的签字以外 对方什么证据都拿不出来
【解说】因不服从调解结果,吴英随后委托其父吴永正进行申诉。2008年5月20日,金华市中院裁定,撤销上述《民事调解书》,并驳回本色的起诉。
【解说】在11月27号庭审期间,吴英父亲吴永正向法院展示了一份由义乌市劳动局出具的证明,证明显示,本色集团未曾向代理起诉的毕健支付过工资。至此,合同案的真假问题再次成为了此案的焦点。
【同期】(吴英方面代理律师 朱建伟)你不给我钱 我不给你房子就完了嘛 我干嘛要诉你呢 这个房子又涨价了又不是跌价了 又不是包袱对不对 这个就是很离奇啦
【解说】吴英父亲吴永正和代理律师朱建伟均认为毕健、胡滋仁和刘贤富的做法就是编造案情,以此希望通过合法的法律诉讼途径由司法机关来确定这14处房产的产权归属,从而顺利地拿到这些房产的全部产权。朱建伟表示吴英要求法院辨明购房合同真假,并理清房屋产权归属。
【同期】(吴英方面代理律师 朱建伟)我们的诉讼请求非常简单 终止审理 移交公安机关 这个查处 这个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
【解说】记者了解到,因吴英集资诈骗案已经走完了所有司法程序,本次审理的结果不会影响吴英因集资诈骗罪被终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
陈佳 杜倩浙江杭州报道
关键词:吴英案 律师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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