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盗车杀婴案凶犯一审被判死刑 提出上诉
5月27日,长春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发生于今年3月4日的“盗车杀婴案”犯罪嫌疑人周喜军被判处死刑。周喜军在宣判后提出上诉。
长春盗车杀婴案凶犯一审被判死刑 提出上诉
5月27日,长春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发生于今年3月4日的“盗车杀婴案”犯罪嫌疑人周喜军被判处死刑。周喜军在宣判后提出上诉。
今年3月4日,周喜军在长春盗走一辆丰田吉普车,随车被盗走的还有一名叫“皓博”的2月大男婴。这起案件发生后,数以万计的长春市民自发组织搜寻失踪男婴,搜寻范围一度扩大到吉林全省。
法院审理查明,3月2日7时许,被告人周喜军要去应聘单位面试,在等候班车时,他去附近的“为家”超市买水,发现超市主人几次到停放在门口的银灰色丰田RAV4越野轿车内,周喜军观察到车没熄火,遂产生盗车之念。
3月4日,周喜军再次发现车辆未熄火停在超市前,于是将其盗走。上车后,周喜军发现有婴儿在座位后排。行驶中,车上婴儿啼哭,周喜军遂停车用手掐住婴儿颈部致其昏迷。后婴儿苏醒再次啼哭,周喜军用从轮毂上解下的红布条勒婴儿颈部,直至婴儿死亡。周喜军将婴儿埋于积雪中,后将车内女式挎包、婴儿衣物等抛至路旁沟内。
随后,周喜军继续开车潜逃,并将车存放于公主岭市永发乡营城子村委会西侧一养殖场院内。后得知公安机关在进行全力抓捕,社会公众也在自发寻找被盗车辆及婴儿,周喜军遂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喜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汽车,价值巨大,车内的婴儿啼哭,周喜军害怕被抓获,残忍地将婴儿掐、勒颈部致死,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应依法对其数罪并罚。
法院认为,周喜军在自知无处可逃的情况下投案,虽自首成立,但其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
长春市中级法院据此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周喜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人民币;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7098.5元。
宣判后,周喜军提出上诉。
记者 李彦国 长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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