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说】10月23日上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顾春芳集资诈骗、合同诈骗、抽逃出资案作出一审宣判。对被告人顾春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以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同期】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二庭庭长 蔡绍刚
【解说】10月23日上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顾春芳集资诈骗、合同诈骗、抽逃出资案作出一审宣判。对被告人顾春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以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同期】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二庭庭长 蔡绍刚
被告人顾春芳在背负巨额债务、明知无法偿还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本人从事煤炭生意或者合作投资煤炭生意、投资股票而需要大量资金的事实,以年息25%到40%、月息3分到9分不等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伪造辽宁阜新矿业有限公司煤炭销售分公司、山东巨能电力集团等公司企业印章合同,以及指示他人冒充高干子弟等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17.68亿余元,集资款除归还部分利息外,用于个人挥霍,至案发时,尚有人民币4.5亿余元不能归还。
【解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顾春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人民币 176864.12万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 45902.9625 万元不能归还,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顾春芳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又构成合同诈骗罪;此外,被告人顾春芳又为设立公司及增资而向他人借款,待公司成立及取得增资验资后即将资金抽回,其行为还构成抽逃出资罪;被告人顾春芳犯有数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顾春芳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卢辉 江苏苏州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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