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长春“3.4盗车杀婴案”罪犯周喜军22日在吉林省长春市被依法执行死刑。
2013年3月4日,周喜军盗走长春一超市前停放的银灰色丰田RAV4越野轿车。上车后,周喜军发现有婴儿在后排座上,仍驾车逃逸。行驶中,车上婴儿啼哭,周喜军遂停车用手掐、勒婴儿颈部,直至婴儿死亡。
经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长春“3.4盗车杀婴案”罪犯周喜军22日在吉林省长春市被依法执行死刑。
2013年3月4日,周喜军盗走长春一超市前停放的银灰色丰田RAV4越野轿车。上车后,周喜军发现有婴儿在后排座上,仍驾车逃逸。行驶中,车上婴儿啼哭,周喜军遂停车用手掐、勒婴儿颈部,直至婴儿死亡。
2013年5月27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周喜军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宣判后,周喜军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7月11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最高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复核,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核准了对周喜军的死刑裁定。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被告人周喜军死刑的刑事裁定后,依法进行了宣判。周喜军会见了其近亲属,后依法被执行死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派员监督全部过程。
记者 李彦国 长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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